最新新闻:

国内首部《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定义与划分02

时间:2022-05-23 13:00:48来源:网络整理

(网易新闻)“历经五年四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颁布,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或“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也是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的“宪章”。为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与国内多家知名电子商务律师合作,独家发布了国内首份《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系统分析解读,以引导电子商务更加规范,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下载链接:)

电子商务中心联合多位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一线律师独家发布国内首份《电子商务法》解读报告,以下是十大重点问题解读:

01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定义与划分

02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

03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04平台运营商管理平台运营商的身份和信息

05平台运营商身份信息和税务信息的提交

06商品及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记录与保存

07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及相应责任

08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评价规则

09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10种商品和服务的担保机制及预赔责任

《电子商务法》共7章89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涵盖的业务范围很广,包括注册登记、税务问题、舆论捆绑销售、大数据等。杀戮,央视焦点采访曝光的内幕造假,呼声越来越高的平台安全责任,ofo和途歌。押金退还事件等,都有明确规定。很多规定很重,比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很多平台,微商领域的大量自然人经营者需要到工商注册成为市场经营者,按照规定纳税法律。为此,报告梳理了《电子商务法》中的重点条款进行解释,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行业变化。

关键条款1:电子商务经营实体的定义和划分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平台经营者、平台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交易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营利组织。电子商务,使两方或多方可以独立进行交易活动。法人实体。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权部助理分析师孟惠新认为,本文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和“平台上”两类运营商。 “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网络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微信小程序等自建网站经营者等;通过其他网络开展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服务提供者,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经营者等,应当遵守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

关键条款2: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注册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居工艺品的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便民劳动活动的个人,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零星小额交易,以及不需要登记的个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电子商务信用服务的具体内容,申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允许使用网上营业场所作为营业场所进行注册。

点评: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敏律师认为,此前,个人卖家无需工商注册,一直在监管的外围。此举普遍被认为提高了电商平台的准入门槛,可能会影响个体卖家开展电商的积极性。不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时发布了本意见,细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要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将其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营业场所,将其经常居住地登记为经营场所。住所。非常好,符合电子商务的虚拟化、跨地域、开放的特点。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仅限于拟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申请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适用于企业类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仅限于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重点条款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后如实申报纳税。发生第一次纳税。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权部助理分析师孟惠新认为,本文第一段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纳税义务的确认。这种纳税义务与线下传统运营商的致富有关。平等和一致。它体现了税收问题上线上线下的平等原则。第二款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纳税义务。但需要强调的是,没有注册为市场主体并不意味着没有纳税义务。营业额达到所得税纳税义务标准后,应办理税务登记,如实申报纳税。

同样,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当然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开展税收工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予以配合,并在必要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平台经营者经营信息,以确定相应的税收。基础数据。

关键条款4:平台运营商管理平台运营商的身份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并进行核实登记,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检查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非经营性用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当遵守本节的有关规定。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权部助理分析师孟惠新认为,该条款是对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管理义务的规定。与其他主体一样,他们有义务收集、登记和验证身份信息。该义务与《消费者法》第 44 条相一致,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交易对方。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平台运营商真实有效的信息,将承担不真实的连带责任。

同时,平台对条款的审查是实质性审查,而不是形式审查。

在现实生活中,平台履行这一义务存在重大问题,导致严重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和监管挑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各种配套措施,即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保持良好的准入门槛,减少监管、维权等消费问题。

关键条款5: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税务信息上报

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经营者身份信息,提醒未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登记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办理登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涉税信息,并提醒电子商务商业经营者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权部助理分析师孟惠新认为,本条符合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电商经济最大的特点是平台运营商持有平台内运营商的大量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对于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税收征管机构履行职责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因此,信息的上报尤为重要。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其保密,仅用于管理需要的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同时,平台提交的信息必须全面、完整、真实,不得篡改。最后,平台为履行报告义务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应由平台承担。但监管者应注意减轻平台运营商的负担。

关键规定 6: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维权部助理分析师孟惠新认为,本条规定了平台运营商的数据保存义务,与平台协助消费者的义务有关。维护他们的权利,并配合执法机构进行调查。了解事实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平台运营商的数据记录和存储义务必须与其他条款规定的平台责任相结合。未履行该义务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义务类似于“在您经营的场所安装监控”,以帮助查明发生纠纷时发生的真相。

此外,关于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和可用性,也是平台履行数据存储义务的要求。

关键条款7: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及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上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行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采取任何行动。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平台经营者资质审核义务,或者未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评论: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益智认为,这篇文章在立法过程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首先,“相应职责”的认定非常模糊。不采取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事实上,消费者在维权时处于更加脆弱的状态,平台上的运营商无法承担责任。该条并未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也无法平衡维权的成本和后果。事实上,它缺乏法律应有的确定性,从而挫伤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第二,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是本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是否意味着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电商平台未能满足相关产品或服务的要求?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义务和审计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吗?也就是电商平台还有运气空间?

此外,本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义务。但该义务的具体内容尚不明确,需要通过未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重点第八条: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评价规则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评论。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权部助理分析师孟惠新认为,平台上的运营商往往会根据自身的信用状况获得相应的交易机会。在此之下,建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是平台的重要职责。因此,平台往往会建立一定的信用评价规则,对平台上各种活动主体进行约束。比如淘宝有淘宝评价体系,滴滴有滴滴评价体系。

信用评价在信息时代具有巨大的价值,对主体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从而造成严重的欺诈性信用欺诈、恶意差评等现象。平台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来发挥软实力。

如何控制平台不滥用这个权力?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具体要求。要求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评价信息不得删除。但目前平台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存在明显问题,亟待完善。电子商务法对此有系统的介入,平台可以在其上系统地设置。此外,平台还应保持评价体系的公开性、可访问性和征信信息的收集。

关键条款9: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通知转发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因通知错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送错误通知,给平台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加倍。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