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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持有损失税务处理股权投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

时间:2022-05-08 09:01:22来源:网络整理

一、股权损失的税务处理

作为资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股权投资的持有期限满足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扣除。这五种情况是:

1、被投资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吊销、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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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业3年以上,无恢复业务重组计划;

3、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已届满或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被投资单位因经营亏损连续三年资不抵债;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清算完毕或清算期超过3年;

上述五种情况下的股权投资损失由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确定。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损失,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不受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股权转让亏损结转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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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08年,B公司向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600万元。 2009年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当地法院破产清算后,实际收回投资300万元后,2009年投资损失30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

二、股权投资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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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凡不符合财税规定的公积金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如,2008年初,C公司以700万元投资了一家拥有自己无形资产的上市公司。年末,由于被投资公司市场价格持续下跌,经营状况恶化,C公司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据此,C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1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此项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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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损失追回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11号文规定,企业在收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损失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收回的部分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企业已经发生减值的资产,在纳税申报时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需要办理的相关所得税事项,计提因收回价值或转让、处置相关资产而产生的冲销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关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应允许企业进行相反的税收调整。也就是说,可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抵扣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计入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但可以一次性扣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但不能自行扣除。扣除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除企业自行计算的扣除额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文未将股权转让损失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在实践中,直接与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的情况较为普遍,价格也不公允、不普遍。为堵住税收漏洞,现行税务机关普遍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税前资产损失。因此,在申请审批时,最好准备好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够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付凭证、交易凭证和入账凭证;企业法定代表人 由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签字盖章的确认损失的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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