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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由来已久,直接对该行为处以刑罚

时间:2022-05-06 14:06:47来源:网络整理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由来已久,但对行为(涉嫌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直接处罚的很少见,行政处罚也没有依据。

由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大多未履行必要程序,未进行信息披露。因此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这种行为一般会受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例如罚款。此前最高罚款为60万元。新修订的《证券法》上调至1000万元,此外,对相关责任人(通常是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将受到警告、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证券禁售等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市场准入。

对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股东(投资人)直接要求上市公司及负责人就占用提出民事赔偿没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提出对上市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赔偿。虚假陈述的民事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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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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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之日及之后、披露或更正之日之前购买证券;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披露或更正之日或之后出售该证券,或因继续持有该证券而遭受损失。证券损失。也就是说,在虚假陈述披露或更正之日后,如果股价没有因股价上涨而造成损失,则不能视为已经发生损失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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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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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投资者在基准日或之前卖出证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则投资差价损失的计算方法是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的证券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证券数量由投资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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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投资者在基准日后卖出或仍持有证券,则投资差额的损失以所购证券的平均价格和向基准披露或更正虚假陈述的日期为准日期,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与收盘价的差值乘以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数量。

3、赔偿义务人是谁?

一般来说,知道或应该知道该信息并有义务披露该信息的人负有责任。因此,上市公司本身、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保荐人或连续监事均可能是民事赔偿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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