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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互联网院长: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和法律关系并不匹配

时间:2022-05-02 10:13:02来源:网络整理

2016陆家嘴论坛”12日在上海召开熟人借贷 李爱君 线上借贷 p2p概念股,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爱军参加了“浦江夜话1: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主题讨论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和法律关系不匹配。

以下为嘉宾对话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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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军: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与法律关系不匹配。比如P2P就是一种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原有法律关系是熟人之间,不涉及公众。通过互联网,原本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利益相关者。此外,原本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受规范,应规范利益相关方。由于法律关系的变化,利益相关者无法监控必然会出现问题。传统的民间借贷是熟人之间的借贷,对信息的理解依赖于熟人。通过互联网的革新,变成了陌生人之间的借贷,陌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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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传统民间借贷是互助类型,不是投融资行为。但是,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已经成为一种投融资行为。如果是投融资行为,中介机构应该具备专业水平。让我们来看看P2P平台本身。整个法律关系中的中介主体应该是中介合同中的中介人。中介机构大多不具备专业技术水平和风控能力,因为这些机构注册的公司都是普通企业,不是金融机构,没有行业门槛。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我们看到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理论和经验证据都证明,互联网创新发展确实存在风险。什么样的风险?一是集聚、溢出和隐蔽。无论是隐蔽性、溢出性还是集聚性,产生的正是互联网技术的特性,这就是风险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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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很多限制吗?按照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国互联网金融很难有长足的进步,还是想进步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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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军:首先,法律本身的特点是滞后。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而是由法律的作用决定的。法律的作用是强制性的。当一个行为产生风险并且其行为产生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后果时熟人借贷 李爱君 线上借贷 p2p概念股,我们使用法律的国家机器,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受到法律的调整。因此,法律在使用法律制度之前,必须等待结果,影响整个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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