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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族网络实控人林奇投毒事件频发,监管要求和关注重点

时间:2022-05-07 13:02:23来源:网络整理

日前,游族网络实际控制人林奇中毒身亡,引发舆论。事件发生在12月16日,但直到12月23日,游族网络才发布公告称,“林奇因身体不适入院,目前情况稳定,并在持续好转”。业内人士分析,此举可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尽管如此,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时有发生。仅2020年上半年,新增金融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各类案件165件,移送公安机关59件。证监会和地方局共作出行政处罚98件,罚款和没收39亿元。信息披露违规和内幕交易仍是处罚重点。本文梳理了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上交所、深交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自年初发布的部分监管信息、监管要求、行政处罚和查询案例今年,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目前上市公司防范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风险的监管要求和重点。

文字 |金融研究团队

编辑 |李小白

参考:上海证监局、深圳证监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公开信息

蔡达嘎(ID:caidaka2019)

政策背景的各个方面

监管政策不断收紧,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2020年10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纲要文件《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从六方面提出17条重要措施(以下简称《意见》),严厉打击以财务欺诈、利益转移、操纵市场等手段恶意逃避退市。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一律清理出市场。积极审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严肃处理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2020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以下简称“指引”)。一次性改进和优化。 《指导意见》主要围绕公司和事项“两个区分”,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重点公司方面,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重点关注其信息披露事项:股票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息披露评价为D;出具无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年度报告;年度内部控制出具无意见或否定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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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点事项方面,根据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影响和市场秩序,《指引》明确了8类监管事项: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占据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的概念炒作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计划可能产生大量商誉减值风险或业绩承诺的资产交易,以实现重大不确定性;擅自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或滥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会计处理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被质押或冻结比例较高,风险较大;因履行职责,“三会一层”无法正常运作,或公司存在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内部治理重大缺陷;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或市场秩序的事项。

财务欺诈

2020年,年度财务造假“拔尖”的莫过于瑞幸咖啡。有“德隆系”*ST泰虚拟技术转让,虚增利润2.8亿元,东方金玉虚构翡翠原石销售,虚增利润3.5亿元,长园集团用代销业务确认预支收入,年富供应链将“有毒资产”投入宁波东力、虚构海外业务等,虚增利润4.3亿元。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具有造假周期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手段隐蔽复杂;系统性舞弊突出;主观恶性明显。与此同时,跨市场、跨境金融诈骗案件也有所增加。

案例一

一家公司利用海外业务实施财务欺诈。公司以在海外开展数据中心业务为名,在不具备业务发展条件、无法提供承包服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2015年利润超过2300万元。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七名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2

一家新三板上市公司为履行上市前业绩,连续做出虚假赌博承诺。 2013年至2015年,某公司对外开户、虚开发票、伪造银行托收、组织财务诈骗,累计虚增收入9.3亿元,虚增利润1.40亿元。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13名责任人被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 3

某公司虚增2016年至2018年的巨额营业收入。同时,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通过财务不记账、虚报、伪造或变造大额存单或银行对账单,配合营业收入伪造销售收据等,虚增货币资金。此外,公司还将不符合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的项目、虚增固定资产、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项目纳入报告。基于上述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 21名责任人被罚款90万元至10万元 6名主要责任人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10年至终身,罚款不等。

合规提示:证监会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坚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性操纵市场等行为。其他违规行为。对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多重查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方位责任追究机制,有效提高成本违法,净化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追究、自律、失信惩戒等法律手段,构建立体惩戒体系,不留死角,严厉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严格、迅速和严厉的方式。

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

受经济增速放缓、融资环境趋紧等多重因素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出现流动性危机。为解决自身债务问题,利用大股东的支配地位与上市公司接触,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使用上市公司非法对外担保。

案例 4

2020年2月,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第XX号行政处罚函,对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的非经营性业务进行了处罚。占用性资金,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对控股股东的担保情况。湖南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罚款40万元;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5

2020年5月,浙江证监局发布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存在占用资金、未如实披露对外担保等情形进行处罚。 2016年至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频繁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上述资金关联交易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此外,2016年至2018年,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浙江省监管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17名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6

露笑占用公司资金_占用公司资金 违反刑法_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

某上市公司将日常经营资金归入控股股东XX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集团财务公司集中收缴。公司作为财务公司的成员,提供财务公司大部分的流动资金来源。 2017年末,财务公司向公司募集资金16.95亿元,占财务公司募集资金的46.。 @3.74%,公司获得财务公司贷款3亿元。 2018年末,财务公司向公司募集资金30.43亿元,占财务公司募集资金的73.68%,公司获得贷款4.5亿元。公司的出资比例与从财务公司获得的贷款比例严重失衡。同年,公司向财务公司收取大量资金,集团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向集团内其他公司发放贷款。导致财务公司剩余资金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贷款需求,客观上导致公司从外部金融机构融资。融资增加了公司的相关资金成本。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的隐性非经营性占用。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XX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大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及债务违约风险

证监会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审计》,提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审计业务的会计监管风险,主要澄清三点。

一是资本占用的主要形式。包括虚构货币资金余额、隐瞒货币资金限制、买卖业务或者其他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二是资金占用和会计监管担忧的形成背景。会计监督应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包括:有效治理、独立管理、资金与融资管理、担保业务、关联交易、采购与支付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票据管理、投资管理和项目管理。三是审计普遍存在的问题和会计监督的顾虑。

案例 7

A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32%,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相关股份通过非公开发行和协议转让方式发行。 A公司此前曾于2017年1月12日至2019年1月31日将其部分股份分批质押给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融资业务。 2019年10月10日,上述质押融资业务期限届满,A未按照约定进行回购,构成违约。其后,证券公司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一条7.2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批评通知发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

合规提醒:公开市场上的债务违约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一次崩溃般的信用打击。各上市公司要提前做好赎回安排,及时配置资源,确保偿债资金提前到位。同时,要注意避免盲目扩张和激进融资,严控杠杆,防止错配引发危机。

会计差错、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规范风险

报告显示,从重大缺陷和非标准审计意见来看,上市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挪用,未按要求及时更正会计差错(重述报表)行政处罚、资产管控不力、违规担保等仍是上市公司需要努力完善内控的重点领域。

案例 8

深圳证监局在对辖区内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部分董事、监事未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未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内幕信息管理不完善,公章使用登记不严格。此外,公司收购标的游戏业务是在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获得游戏版号之前启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案例,并开通游戏充值渠道,不符合网络发行相关规定,涉嫌在违反规定。

二是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2015年11月,公司披露了与收购一家公司相关的投资协议及回购条款。 2018年底,回购条件触发。公司致函原股东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并提起司法诉讼,但未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时,披露了公司经营业绩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财务管理和会计不规范。本公司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规范,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同时,库存管理内部控制薄弱,部分子公司只盘点,不做库存记录。

公司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条例》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内幕消息,深圳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改正。

案例 9

深圳证监局在对辖区内一家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提交的临时提案后,未将该提案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不当限制股东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文件在未经适当批准的情况下被销毁。同时,公司也未履行审议程序、未披露信息,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公司随后对披露事项进行了整改补充,并协调控股股东足额归还资金。二是财务管理会计不规范。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审慎确认项目收益并对部分项目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规定》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条例》第十条,深圳证监局应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改正。

合规提示:在会计准则不断更新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大力强化财务规范,完善公司治理,夯实规范经营基础。杜绝“花瓶式”独立董事和“架空”监事会现象,构建综合协调、相互制约的“三会一层”治理体系。通过有效的内部治理,独立、负责的高级管理团队防止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违规

仅今年上半年,未披露此类重大信息披露行为的被查处就有24起。典型类型包括虚构业务向大股东转移资金、为控制多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占用资金提供巨额担保等。

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并设置了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较大的扩充和修改。制定明确的规定。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增加了“简洁、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向全体投资者披露的公平披露原则。指定了相同的时间。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报告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的信息的,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罚款分别提高至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分别提高到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案例 10

2020年5月,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省内某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审理,23名涉案高管被处罚处罚函显示,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五年禁止进入证券市场。

案例 11

上市公司董事长获知公司重大事项后,未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全体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第四十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董事长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案例 12

某上市公司未如实申报资金去向,深圳证监局采取措施责令其公开说明。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借资金,由相关贸易公司划转后转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涉及金额较大。深圳证监局已要求公司进行自查整改。 2019年11月,公司披露了将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的公告,但未如期收到相关交易款项。 2019年12月,公司暂用于补充的募集资金未能按期归还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未如实、全面反映子公司资金的去向。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公司公开声明,要求公开声明:2017年至2017年2019年度,子公司通过第三方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划转业务资金,涉及第三方公司名称、划转资金金额、收回金额、第三方方公司和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控股股东履行合同的能力、控股股东不履行合同的后续措施。

合规提示:上市公司应特别注意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应防止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的行为,防止信息披露不当披露。充分而不及时。同时,要严防泄露“热点”、“炒作概念”等一闪而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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