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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的办法

时间:2022-04-25 13:58:19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3]6号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存管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 年 6 月 7 日

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定本办法。中国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这种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准备金的存管、收取、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预收并应支付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收到的客户准备金必须全额支付到支付机构在储备银行开立的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准备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准备金存管银行和准备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客户备付金。储备金汇款账户。

第四条 客户准备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准备金,不得擅自使用客户准备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双方协议,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确保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储备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客户准备金的存入、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管,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存管和准备金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储备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储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同一储备金银行,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储备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完善的客户储备金业务操作方法和程序,具备监控和核实客户储备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要求建立客户储备金存管系统。

(三)国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络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求,并具备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容灾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业务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个准备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一个准备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管银行,是指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准备金的同业收付业务,负责收集和核对支付机构存放的客户准备金信息。储备基金银行。有监管的储备银行。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准备金代收和银行提款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的客户准备金进行监管的准备金银行。在银行里。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准备金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准备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用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用金银行划转客户备用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用金丢失时双方应承担的还款责任和相关还款方式。

准备金协议对客户准备金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支付机构和准备金银行应当优先保障客户准备金安全和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影响合法权益和因纠纷引起的客户利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储备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签订储备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

储备金协议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准备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开管理,不办理提现。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可以现金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支业务。帐户。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准备金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准备金收付账户由支付机构在准备金合作银行开立。可采用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并以银行内部资金划转的形式处理客户备付金。黄金提款业务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准备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准备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出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可以以现金或银行内部资金划转的方式接收客户的备付金。

备付金银行应当在每日收市前将备付金汇出账户中的资金全额划入支付机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支付帐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储备金划转账户直接将客户的储备金退回原划转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立登记证明、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准备金。协议。

备用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注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用金”字样。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在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采用企业定期存款、企业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形式存入客户准备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准备金的现金备付率的监管指标,应当将准备金托管账户或者准备金收付账户中的客户准备金转入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在同一个开户银行。银行账户。银行账户为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准备金收付账户划转的非活期存款不超过12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还至原准备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应将收到的客户备付金存入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分行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现金备付率的监管指标_现金贷 监管_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注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通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待被注销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入账户后注销账户。接受帐户。手续。

支付机构注销部分准备金存管账户的,承兑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准备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准备金存管账户;承诺账户为准备金存管账户;撤销准备金汇出账户的,承诺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准备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准备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准备金收付账户。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变更准备金存管银行并注销全部准备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变更原因、时间安排、以及变更后的准备金存入银行并承担账户信息等事宜。

变更前的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在资金划转结算之日注销支付机构在该银行开立的所有准备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报送的客户权益保护计划中说明撤销准备金银行账户的情况,并按批准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准备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准备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注销之日,书面通知准备金存管银行或者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应当自储备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注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储备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页]

第三章 客户储备金的使用和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收到客户备用金不可撤销支付指令或客户划转客户备用金后,应当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收到的客户准备金,应当直接存入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客户按规定可以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准备金,自收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账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在期限内全额支付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存入准备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准备金日终总余额不得低于所有准备金银行账户日终总余额的50%上个月的。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支付业务,并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存放在准备金合作银行的客户准备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不得在客户备付金之间划转。

现金备付率的监管指标_现金贷 监管_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照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兑付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现金备付率的监管指标,不得使用现金;应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将相应金额的客户备付金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度计提风险准备金,并存入准备金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弥补客户准备金和中国其他方面的特定损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所有准备金银行账户总利息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准备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率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准备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数量,计提比例将动态增加。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转入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将其转入自己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准备金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准备金兑付所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以及为客户现金结转和支付业务费用的收入。此外,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和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自确认自有资金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支付机构变更自有资本项目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报告变更原因、变更自有资本项目和变更时间。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准备金协议的规定向准备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保证相关资金划拨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储备银行核实支付指令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储备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照约定发出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每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入、使用、划转等信息,并做好核对记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准备金银行的客户准备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查阅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的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并要求支付机构对客户准备金等相关事项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信息统计监测、核查和核查制度,组织建设相关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支付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占客户准备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和存款银行的准备金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及本办法。客户准备金的存款比例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将客户准备金以外的资金存入准备金银行账户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扣除。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可以被储备银行实时监控;

(二)支付机构和储备银行可以逐日查看客户储备交易明细;

(三)支付机构可通过储备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储备金信息查询;

(四)支付机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保障措施有效,能积极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管,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第三十九条 储备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与支付机构核对账户,发现客户准备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改正,并立即向支付机构分行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储备金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准备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准备金银行在向人民银行报送各种信息资料时,应当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第四十一条 准备金银行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一年度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准备金存管业务,包括准备金的存入和收缴情况的专项报告。 . 、使用情况、年末余额、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储备银行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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