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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4-25 12:57:38来源:网络整理

所有相关单位:

为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大型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财企[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实施细则》 《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工委

2010 年 9 月 20 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工商局),开拓国际市场。办法)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网,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发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四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员会)和深圳市科工贸信委(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是市场开发资金的主管单位,共同使用和控制市场开发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项目的实施;共同确定承办单位,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共同组织、指导和监督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市场开拓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委员会负责市场开发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抽查项目资金审核相关材料、拨付市场开发资金、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提出监管建议。对市场开发资金的要求,对市场负责。发展基金的绩效评估。

第六条 市科工委负责市场开发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提出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查论证资金使用情况。资金。

第三章组织者和责任

第七条 承办单位受市财政委员会和市科工贸信委共同委托,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负责企业资质申请和项目资金分配的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三)负责协助市财政委、市科工贸信委跟踪检查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四)负责市场开发资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

(五)接受市财政委、市科工贸信委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完成市财政委、市科委下达的市场开发资金的其他工作,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严格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承办单位要参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年度工作预算,接受市财政委和市科工委的审计监督。

第 4 章 支持对象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活动。大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条 中小企业自主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依法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注册为对外贸易经营者,上一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量的企业法人少于4500万美元;

(二)近三年来,对外经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未发生违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国际市场开拓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未拖欠应还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相关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

(二)具有组织国家、行业或地方企业参加或举办境外经贸展览的资格;

(三)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具备为中小企业组织培训的资格;

(四)申请的集团项目应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

(五)未拖欠应还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获批支持的集体项目中小企业开拓资金网,参与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发资金支持。

第五章支持内容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基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推广、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及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调查、境外投资(洽谈) ) 投标、企业培训、海外技术和品牌收购等。

第十五条 市科工委、市财政委员会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年度市场开发资金支持的内容、比例和数额。

第十六条 市场开发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用于拓展拉丁美洲、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

(二)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六章 资金使用标准

第十七条 市场开发资金应当支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年度项目。最大限制。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扩容支持率可提高至70%,但不超过项目最大额度。

第十八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凭证开具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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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直接缴纳项目费用。不支持现金、个人及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

第七章申请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财政部下达年度资金使用指标后,市科工委、市财政委联合印发本年度《申报指引》。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按照《申报须知》的要求申报市场开发资金。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因自身原因未申报项目资金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首次申请市场开拓资金,应当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写登记信息。 ),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或者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在申请系统进行资质登记后,将下列材料提交承办单位进行审核:

(一)法人证书;

(二)组织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资格由市科工贸信委通过申请系统公告,申请单位根据公告内容通过申请系统申请市场发展基金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报名资格经审核并公示后,报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办方提出修改申请,否则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款申请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实施项目申请系统申请项目资金拨款,并将拨款申请材料报送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资金拨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费用、主要成果及存在问题等;

(三)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八章 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受理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科工委审核。

第二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委员会,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科工贸信网站公示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市财政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审查,提出意见,分批直接拨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有误或不及时变更而由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由财政在年底核拨。

第九章 监督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委员会和市科工贸信委共同对市场开发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项目的审批和实施、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检验方法可用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抽查相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原始票据、凭证备查,并积极配合市财政委、市科工委专项检查审计,提供相关资料。贸易和信息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违反本实施细则:

(一)违反市场开发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 截留、挪用、占用市场开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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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和消费支出或补充不足的行政资金;

(四)重复申请同一个项目;

(五)使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发资金直接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市财政委员会将收回其取得的项目资金;市科工贸信委将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市场。开放资金,通报市企业诚信制度。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截留市场开发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市财政委员会、市科工信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办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中小企业开拓港澳台地区市场。

第三十九条 根据市场开发资金管理需要,相关管理支出可列入市场开发资金,可用于聘请承包商、项目评估、评估、论证、审计等,确保顺利进行。市场开发基金的运作。执行。

第四十条市财政委员会、市科工委向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员会、市科工贸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工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贸公财字[2005]41号) )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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