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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华律师:公司减资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图)

时间:2022-04-25 10:04:03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潘建华律师

【案例介绍】

2010年4月19日,A公司(承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包公司投资开发的项目的土建、安装等工程。 A. 施工。项目竣工并经甲公司验收后,经双方核算,甲公司欠乙公司4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款。从那以后一直没有付款。

2011年7月14日,A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项的决议,同意减少公司资本,将公司原注册资本1亿元减至8500万元。同日,甲公司就公司减资、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事项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1年7月16日,A公司在新华日报发布了关于公司减资的减资公告。公告称:经股东大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将注册资本从1亿元人民币减少至85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甲公司提交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然而,A公司并未将减资通知B公司等已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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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告期满后,甲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出具声明,称甲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并履行了法定减资程序。经工商局形式审查,批准A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变更为8500万元。

后来,A公司和B公司就项目的结算发生了争执。B公司认定A公司不当减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该项目4400万元以上,并要求不当减资股东董某等人减资。各自在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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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持了B公司的主张,即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44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费用,不当减资的股东董某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一、公司应遵守法定程序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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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本质上是公司的内部行为,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通过内部决议独立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使用,但也应遵循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通知公告之日起,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程序旨在确保债权人及时了解企业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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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是两个独立的步骤,两者都不是必不可少的。只通知不通知或只通知不通知,属于不当减资,违反程序。

本案中,A公司在决定减资时,仅作出公告,未按程序通知债权人,属于程序违规。

二、如不履行减资程序,不当减资的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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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的通知义务由公司承担,但未明确规定公司未履行减资的法定程序,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时股东的相应责任。债权人。由于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在股东撤回出资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性质没有区别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因此撤回出资的法律后果贡献可以参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要求提取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债权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中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撤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只有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就无法清偿的部分向不当减资股东请求赔偿。此外,补充补偿的范围仅限于不当减资的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基于本案事实,A公司的减资程序只是在新华日报发布减资公告,并未以合理、有效的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B公司,导致B公司未能行使相关债权人及时处理。权利,影响其债权的实现,即未按照法定程序减资,不当减资的甲公司股东应在不当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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