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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框架下换股并购的定义与法律规定(一)

时间:2022-04-30 09:09:05来源:网络整理

本文正文共4332字,推荐阅读时间为9分钟。

01

股票换股票合并的定义

股份换股并购是在股权收购过程中,收购方以自己的股份作为对价,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收购被收购方股份的并购交易。证券交易所合并完成后,收购方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的股东也成为收购方的股东。不同于一般的换股,换股合并的目的是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根据收购人的需要,目标公司也可以终止其标的资格,成为收购人。目标公司的股东成为收购方的股东。

02

中国法律框架下证券交易所并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的非货币财产。 、土地使用权试论跨境换股并购的法律风险,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财产不得作为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估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上述规定中,虽然股权并未列为出资方式,但股权显然可以依法进行货币计价和转让,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股权投资。因此,本条的规定是中国法律框架下关于股票交易并购的基本法律规定。

公司法原则上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和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但均不涉及换股并购相关问题。

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使用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出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对信息披露和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公平性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专门的章节。这些规定是证券交易所并购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是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管,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并购本身。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称以证券作为收购对价的收购、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当然属于换股并购的范畴。但需要指出,由于上市公司的证券和股票流动性极强,虽然在一定期限内会有限制转让的规定,但支付的性质与其说是股权,不如说是另一种形式。的现金。 不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收购和一般性资产购买,即使以股份支付,目标公司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也非常有限。两者都类似于现金收购。

其他有关换股并购的法律法规也散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文件中,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关于企业改制业务办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9 号文)和 104 号文,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其中,59号文虽然是针对税收处理制定的,但意义重大。首次以规则的形式明确了换股合并的合法性。第一条第三款(股权收购的定义)、第五条(并购的定义)和第二条(股权支付的定义)的规定是进行股份交换并购的直接法律依据。

此外,《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和《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也涉及证券交易所并购。

03

跨境并购

换股并购被广泛用于跨境并购,因为在法律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换股并购已成为并购的常态。在立法层面,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 11 章对换股并购做出了最详细的规定,英国的《CITY 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ERS》也有完善的规定。同级,证券交易所并购,如增资并购,已成为主流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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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合并的商业和法律观点

尽管中国法律对换股并购有零星的规定,但很明显,这些规定要么停留在监管层面,要么侧重于支付方式。但是,换股并购的商业意义并不在于股权购买对价的支付方式。换言之,换股兼并是兼并与收购的一种形式。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如果只关注支付方式,换股并购中双方的利益仅限于被收购方股权的价值确定和被收购方股权的流动性,从而忽略了换股并购的重要性。标的公司的利益,即标的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并购获得收购方的股份,参与收购方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经理人选任”等活动。

并购的参与者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将并购视为买卖。收购方希望获得目标公司的资产,而目标公司的所有者希望获得目标公司的可变现价值。事实上,恰恰相反,一方面,由于目标公司不是各种资产的简单静态组合,而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盈利实体,保持盈利往往是并购双方的需要;另一方面,收购方不仅是收购对价的提供者,也是营运资金的提供者。收购给收购方带来的积极业务前景也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具有实际意义。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收购方的利益试论跨境换股并购的法律风险,分享收购方的发展利益也是其经营目标之一。

换股并购既包括对价全部由收购方股权支付的换股方式,也包括部分换股和部分现金收购相结合的并购方式。股权支付可以减轻收购方的财务压力,现金收购可以实现目标公司股东的当期利益。结合起来,可以平衡双方的实际需求和长期需求,是一种比较好的并购方式。由于换股并购实现了双方利益和风险的趋同,可以预见,未来换股并购的并购活动将会更多。

05

证券交易所并购在企业架构建设中的应用

在企业并购实践中,除了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之间的直接交易外,还存在多元化的交易方式。例如,收购方可以与目标公司股东成立合资控股公司,目标公司股东以其股权向合资控股公司出资,收购方以现金,最终将现金用于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 目标公司股东通过设立合资控股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换成控股公司的股份。

该模型基于多个目标,即:

1.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收购方通过向合资控股公司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合资控股公司的多数股权。标的公司股东持有合营控股公司的少量股份,以换取向合营控股公司交付股权。合资控股公司再通过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取得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在合资控股公司层面,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之间形成新的股东大会和公司治理机制,收购方间接控制目标公司。

2.避免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直接交易,规避并购风险。虽然企业并购往往要经过一个全面而复杂的尽职调查过程,但尽职调查并不能完全规避目标公司合规问题带来的风险。其中,目标公司的出资缺陷和或有债务可能给收购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运作,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仅存在间接交易。从法律性质上讲,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也是双方的投资行为,最大程度规避了并购风险。

3. 激励目标公司原股东继续为目标公司创造价值。由于标的公司股东持有合营控股公司的相应股份,其在标的公司的股权转换为合营控股公司的股份,标的公司继续经营发展,成为共同利益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和收购人。益处。从这个意义上说,换股并购具有增资并购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合营控股公司持有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且收购方在合营控股公司拥有绝对的表决权,对标的公司管理层的约束机制更为有效,而收购方则可以放心大胆地将目标公司的后续运作交给原股东或公司原管理层。在跨行业并购中,这种影响会更加明显。

4.减少甚至避免税收成本。股权转让和资产合并的收购方式可能涉及较高的税收成本。增资收购方式虽然不涉及所得税等股权转让税费,但如上所述,并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换股并购模式下,就收购方而言,收购方对控股合营公司的现金出资和控股合营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均为投资行为,不存在所得税问题目标公司的股东作为接受投资的一方,也无需缴纳所得税。目标公司股东以股权换取控股合营公司股权,不涉及股权转让的现金收入。即使实际上有增值,也可以产生递延税款的效果。因此,从整体上看,以股换股并购的税收优势非常明显。

06

证券交易所并购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般来说,企业并购涉及到签订意向书、进行尽职调查、谈判谈判、签订并购协议、交割和后期资金管理等复杂的流程。在证券交易所并购模式下,除了严格遵循流程,控制一般并购风险外,还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

1.双向尽职调查。在一般并购中,收购方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而目标公司通常不需要对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但是,与其他并购模式不同,股票并购涉及股权交换。目标公司和收购方均应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交易的公平性,防范双向风险。对收购人的调查应重点关注股权是否为收购人合法持有、股权出资是否足额、是否有担保、股权的流动性、股权估值是否公允等.

2.在谈判和谈判中要强调方案的设计。并购谈判是解决问题的谈判。换言之,双方的争议往往让位于共同的商业目的,而共同商业目的的实现需要谈判双方的创造性思维。在证券交易所并购中,是否构成特别重组、是否选择特殊税务处理、证券交易所的架构设计及其合规性、股权交割过程中的登记障碍等问题往往并不相关符合并购双方的利益。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有效实现证券交易所并购的良好效果,是一个现实问题。因此,在谈判协商中,双方积极设计方案非常重要。

3.合并协议中的互惠承诺。并购协议涉及大量的陈述和保证。传统的并购模式往往需要对标的公司股东作出大量的陈述和保证,而对收购方的陈述和保证却很少。在股票换股票的合并中,这种陈述和保证应该是双向的。

4.其他并购条款中的权利义务平衡。并购条款种类繁多,并购后的公司治理、股权转让限制、对赌及回购条款、反稀释条款、先导销售、搭售、清算等奇特条款已成为公司并购协议的常态化条款。换股兼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复杂性,双方需要从两个方向考虑这些问题并做出合理安排。

5.依法安排股权交割。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代替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了股权出资的特别规定。正是在原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地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给换股并购的股权交割带来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很多证券交易所并购以阴阳合同的形式出现,尤其是以多次股权转让的形式出现,不仅不能体现证券交易所并购的优势,而且还产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律风险,转让价格扭曲带来的税收风险。笔者建议,在证券交易所并购的股权交割中,应与登记机关进行有效沟通,避免出现阴阳合同。

07

结论

换股并购作为一种并购模式,优势明显,但交易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广泛。此文一窥管中豹,仅作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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