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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05-14 10:03:09来源:网络整理

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众广泛了解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政策性担保公司,现解释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将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扶持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和“三农”的主体,支持行业发展。国务院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幅扩大政府融资担保覆盖面,大幅降低利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我区融资性担保行业没有牵头机构的问题,不能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主营业务不突出,担保能力不强,银保合作不畅,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针对落实的实际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推动建立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政银保合作新机制,引导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工作保障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要求部分。明确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开立场,聚焦“扶持小农”融资性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行共同参与、风险合理的银保合作模式。

(二)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在盟市培育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担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推进新型政银担保机构合作模式、加强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治理能力建设等六方面。

(三)工作保障部分。明确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加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强化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人才建设和行业自律。

三、意见特征

(一)完善上下联动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发挥带动带动作用集体增信,带动联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培育盟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龙头”作用,扩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二)健全科学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推动银银“正面交锋”合作,协调制定“业务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合作模式。积极构建政银背合作新模式,对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原担保机构、担保人自治区集团,合作银行按4:3: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也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完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优化保费补贴和风险促进“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效益扩大,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众广泛了解和正确理解《意见》相关内容,现解释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将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扶持小微企业的主力军和“三农”的主体,支持行业发展。国务院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大幅扩大政府融资担保覆盖面,大幅降低利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我区融资性担保行业没有牵头机构的问题政策性担保公司,不能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范围,主营业务不突出,担保能力不强,银保合作不畅,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针对落实的实际问题,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推动建立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建立政银保合作新机制,引导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措施、工作保障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要求部分。明确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开立场,聚焦“扶持小农”融资性担保主业。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行共同参与、风险合理的银保合作模式。

(二)主要措施。主要包括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在盟市培育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好担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名单、推进新型政银担保机构合作模式、加强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治理能力建设等六方面。

(三)工作保障部分。明确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加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强化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人才建设和行业自律。

三、意见特征

(一)完善上下联动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加快自治区担保集团建设,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发挥带动带动作用集体增信,带动联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培育盟市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区域“龙头”作用,扩大辖区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

(二)健全科学合理的风险防控机制。推动银银“正面交锋”合作,协调制定“业务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合作模式。积极构建政银背合作新模式,对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原担保机构、担保人自治区集团,合作银行按4:3:3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也对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风险防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完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本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投入。优化保费补贴和风险促进“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效益扩大,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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