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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卫公司与金控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法律关系

时间:2022-06-29 13:02:07来源:网络整理

案例介绍

2018年8月16日,信威公司与金控公司与金控公司作为甲方(投资方)、信威公司作为乙方(被投资方)、被告人张某作为丙方(被投资方)签订协议。投资合作协议的股东)。

《投资合作协议》规定:金控公司向信威公司出资3000万元,转让张某持有的信威公司90%的股权;投资期内,信威公司将按期向金控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投资到期后,信威公司将偿还投资本金,回购金控公司持有的90%股权;投资期限、投资管理费、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款、支付方式等均有明确约定;金控公司、信威公司、张某均在投资合作协议上签字盖章。

投资到期后,信威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协议,金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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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易。以及他们的相互融资行为。

被告新威公司、被告张某与原告金控公司协商解决新威公司开发“新居”项目的融资问题。出资3000万元,受让人张某持有信威公司90%的股权,但同时约定被告信威公司应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投资收益,即投资利息。每月一次,原告金融控股公司将在到期时收回投资。主要的;事实上,被告信威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按月向原告金控公司支付利息,并在投资到期后偿还了投资本金。因此,原告金控公司、被告信威公司、被告张某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投资,实质上是原告金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融资行为。三方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形成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不违法,合法有效。

被告应偿还投资的金额以及是否应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金控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前提起诉讼;双方的《投资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还款计划》、《协议》均约定了投资收益的利息,还约定了投资管理费、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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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生效时间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于12月23日发布, 2020:“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 本案中,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从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还款日至还款日的利息部分,以诉讼时本规定的利率保障标准计算。”

本案资金划转及对金融控股公司提起诉讼的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2015年6月23日公布应依法适用。

本案中,双方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了投资期内的投资收益利息,还约定了投资管理费、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款等,约定的总利率被双方超过36%的年利率;根据2015年6月2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不仅约定逾期利率,而且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遵义市鑫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起索赔,但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协议对超额利息无效。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退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资合作协议》规定投资本金的偿还方式为被告信威公司投资到期后归还投资本金,原告金融控股公司要求被告信威公司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信威公司已在投资期限及投资期限届满后,按年利率36%扣除利息,被告信威公司在投资期内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利息后的余额,按照投资本金偿还投资合作协议中的还款方式。每日扣除投资贷款本金。

据测算,原告金融控股公司3000万元已于2019年9月20日到期,一年投资期限届满,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为1080万元被告信威公司截至2019年9月止,9月20日累计支付1.177.8万元,扣除被告信威公司应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20日,应扣减被告97.8万元投资贷款本金,被告信威公司应于当日末偿还原告金控公司投资本金2.90 2.2万元(3000万元-97.8万元);被告新威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共还款645.10,000元,按年利率36%计算,扣除其2019年9月21日至2月的还款2020年13日应支付利息415.2929万元,剩余229.8071万元应从投资本金中扣除。截至2020年2月13日,被告信威公司应归还原告款项 控股公司投资本金2.672.3929万元。

自2020年2月14日起遵义市鑫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新威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原告金融控股公司2672.3929万元的投资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给原告。原告 金融控股公司支付利息至投资本金全部还清之日。原告金控公司主张被告信威公司支付超过上述标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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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关于民间借贷,由于《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借款时间较早发生的借款合同利息的计算方法需按确切的计算方法计算。时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以免损害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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