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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

时间:2022-06-12 09:02:31来源:网络整理

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事项》 根据《关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相关规定,补充关于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提及的限制性股票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获得的无限股份;

(三)个人因合法继承或合法分割家庭财产而获得的限制性股份;

(四)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

(五)在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过程中,合并公司原由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换为合并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分立公司限制性股票转换为分立后的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制性股票。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或者其他以转让限制性股票为实质的交易,可以获得现金,在实物、证券等形式的金融利益,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禁前多次转让限制性股票的,转让方应当按规定就每次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形,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制性股票;

(二)个人使用限售股认购或认购ETF股份;

(三)限售股自用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制性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转让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协议;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已被司法部门扣减;

(七)个人因合法继承或家产分割而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

(八)个人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用于偿还大股东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

(九)具有转让实质的其他情况。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计算,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公司在证券经营机构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第五条(一));证券经营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就绪后上市的,按照财税[2009]第五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67号文(二)项的规定执行。

(二)个别出现的(一),(二),(三),(四))第二条项,证券经营机构予以保留) . 已缴纳税款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税款。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所得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第二条(一)) 转让收益按照转让当日股票的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率计算;项目(第二条二))的转让收益,若限售股通过认购ETF股份方式转让,按照股份转让日前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计算,计算认购ETF股份转让限制性股票。出售股份的,以认购日前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计算;转让收益按实际行权价计算。

(三)第2条中个别出现项目(五),(六),(七),(八)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转让所得按以下原则计算:

第二条(五))项(五)项下的转让收入按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可以在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关闭股票。第二条转让收益(六)以司法执行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计算;第二条(七),(八)项的转让收益以转让方为取得股份所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因协议转让、司法扣减等原因导致未解除股份的个别转让,按照约定转让价格和司法扣减等方式确定费用价格为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价格,无法提供相关信息,因合法继承或合法分割家庭财产而取得的限制性股票个人转让的,按照财税[2009]的规定执行。 ] 167号文(一))。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按原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取得股份时的实际成本和税金计算。

(五)证券经营机构完成技术和制度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股票上市首日至解除限售期间发生转让、转让或减持的情况日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计算,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按照受让比例和减持比例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成本;对于其他股权分配情况(如现金分红、配股等),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原成本限售股不予调整。

(六)由于个人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不明确,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采用实际转让收入 15% 的限制性股票原始成本和合理的税收。

四、收藏管理

(一)纳税人有第二条(一)、(二)、(三)、(四)))所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纳税人自行申报结算、直接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

本通知所称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证券账户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持有关证件齐全、真实的办理清算事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五), (六), (七), (八),纳税人应当采取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转让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结算表》。次月 7 日,自行申报纳税。纳税凭证,纳税人凭纳税凭证及《个人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所得税申报表”。附《所得税结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相关涉税事项应一次性解决,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关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第二条六)项情形,国家主管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协助执行,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五、个人持有证券机构完成技术和制度准备后设立的拟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当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相关限制性股票。原始成本价值的详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机关就该信息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不提供的,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实际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需要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的,应当在客户的资本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供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法律。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资本项目资金无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人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0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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