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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发行境外机构发债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8-17 12:01:43来源:网络整理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获批准、登记或备案后境外投资款 外汇登记,至少在债券发行前10个工作日,委托境内主承销商在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供以下材料:

全文如下

境外机构在华发行债券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境内发行债券)的资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概念】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公告)银发〔2018〕16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80号)等有关规定核准、登记或备案由监管部门披露,并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证券市场等场外交易市场公开或非公开披露。发行债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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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部对账户、资金收付汇、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监管。参与境外机构发行债券的,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债券发行资金实施登记管理。境外机构应在债券发行获批准、登记或备案后,至少在债券发行前10个工作日,委托境内主承销商在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境内银行委托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行)或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行)(以下简称托管行)应在首都注册账户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登记表》(附件1);

(二)发行批准、注册或备案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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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文件。

开户行或托管行核实上述材料无误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境外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并留存上述材料备查。

境外机构应在每期债券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境内主承销商向登记银行提交更新后的《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登记表》。

境外机构境内债券发行计划、资金用途、主承销商、托管银行等发生变化的境外投资款 外汇登记,应当通过登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账户】境外机构凭工商登记证开立境内债券发行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以下简称债券发行账户)。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

债券发行专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内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划转;转让本息还款及相关税费、手续费;账户利息收入;债券募集资金境内投资产生的减资、撤资、利润、分红等资金;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债券募集资金账户内资金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支付境内发行债券的本息;发行债券或购汇所得资金汇出并汇往国外;支付或结汇支付相关税费;资金按规定在中国投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账户与同一境外机构募集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资金使用】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可以汇往境外,也可以留作境内使用。留作国内使用的,应当符合直接投资和外债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和募集资金,以人民币跨境收付和使用。

第七条【外汇风险管理】境外机构可通过境内具有代客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按照实际需要的原则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并进行汇率管理。国内债券发行风险。

第八条【资金汇出】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或缴纳相关税费的,可以从境外或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账户汇出资金。偿还本息资金需要结汇的,按照债券偿还计划执行。

第九条【数据统计】开户行、托管行等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同业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号) . 118) 等相关规定,向境外监管机构报送与境内机构发行债券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收支申报】境内机构境外机构、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的涉外收支,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汇发[2019]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8]24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外汇(汇发[2019]1号)等。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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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正文】境外机构按照本规定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既有外文又有中文译本的,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现有业务】本条例颁布前已在中国境内发行债券但未登记的境外机构,应在*年*月*日前委托主承销商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重新登记。

第十三条【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十四条【施行】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编译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主编:黄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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