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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

时间:2022-08-15 09:01:48来源:网络整理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实收注册资本登记制转变为认缴登记制。领取验资文件。这样一来,很多公司在注册的时候,总觉得反正自己不需要实收资本。注册资本越高越好,大额的注册资本更能彰显公司实力。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未能充分考虑到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复杂情况。随意“注册资本”的背后,其实隐藏着无法从费用中扣除的税收风险,并造成一定的税收问题。下面就和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一、投资未完全到位,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在企业注册资本未足额支付的情况下,企业为取得借款开展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利息费用面临无法足额抵扣预缴的风险。税收减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第二十七条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企业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应当等于投资者实收资本额和在规定期限内应缴的资本金数额。差额产生的利息不是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的投资者承担,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认缴资本制与认购资本_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_资本实缴制和认缴制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存在实收资本低于应付资本的情况,企业将借入资金用于开展经营活动并产生利息费用的,对应的利息费用为实收资本与应付资本的差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合理”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实际向关联方支付利息费用的,其负债权益比不超过2:1,按《企业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允许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在本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在未缴足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按照2:1的负债权益比计算的利息费用的可抵扣金额自然会减少,增税的风险也会增加。当然,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简单来说,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但贵司实际并未支付,如果贵司借款1000万元2017年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这1000万元的利息是不能抵扣所得税的!

二、如果认购后没有(全部)缴付资本,股权转让税就麻烦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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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后未(全部)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除关联公司股权转让涉及法人股东外,一般企业所得税没有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原值的确定。

(一)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从股权中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 《管理办法》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股权转让收益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股权转让收入呈报的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这种核查方式在实际缴费制度下或认缴出资额全部在认缴制度下缴足的情况下是合理的。 .

例子:

例如,A、B分别认购70万和30万投资设立A公司我国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分别占70%和3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A按照公司章程向公司缴纳了70万元的出资,但B所认缴的出资未出资。年末公司实现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B未出资,A与B发生冲突,故在征得A同意后,B将其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C(注:C必须在出资后三个月内)股权转让。向公司缴付资本金300,000)。此后,税务机关对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B缴纳附加税款和滞纳金。

本案中,如果只看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公司净资产为80万元,B持有3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转让价格为0 元,明显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属于“股权转让收益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实缴出资为基础分配股利是基本原则。如果股东的投资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由于乙未支付实际出资,因此不能享有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股东权利,即乙不享有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对此,乙方以其30%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来确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显然不合理。因此,B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股利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权益原值如何确定

又如甲、乙、丙三人各自认缴注册资本400万元设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经营上,公司在行业内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为使公司更好地发展,股东大会一致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个月内,三名股东实际支付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期满后,股东甲、乙股东认缴的出资已到位,但股东丙因自身原因未能缴纳认缴出资,造成股东丙实际拖欠注册资本的情况。半年后,C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经股东协商一致,甲、乙两股东共同出资600万元收购丙股。据此,三方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共同向丙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同时扣除丙欠公司的400万元注册资本,甲、乙分别向丙支付400万元。欠款已支付给公司。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合理税费之和确定股权原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等。确定个人所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至于如何确认认购制下未缴股本的原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只有实际支付给公司的出资额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原值扣除。 ,那么,股东C的股权原值应为零,则股权转让所得应为600万元,个人所得税应为600万元×20%=120万元,这显然不合理。

在认购后未(足额)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原值应综合考虑相互确定。例如,本案中,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包括应缴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如果仅将实际支付给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公司原值扣除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应从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中扣除,确定为200万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可以由甲、乙支付从股权转让600万元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欠公司的款项,作为股东C的股权原值,则股权转让收益为6万元人民币。两种方式下,股权转让收入均为200万元。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注册资本认购制下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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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额注册资本获得的利息收入,个人股东获得的税后收入税负重

注册资本定高,个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缴费后,公司资金闲置,必须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入;如果是公司制公司,利润必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分配给股东。与股东个人投资或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比,个人股东取得的税后收入税负较重。

因此,我们不能愚蠢地支付过多的注册资本以实际支付全部,让股东的利润受损!

四、最后提醒大家,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认缴出资但未实际收到的,无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将在实际收到投资资金时支付。

这一点特别提醒广大会计师,很多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承担印花税义务,只需要在实际缴纳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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