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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中小企业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时间:2022-06-14 11:01:18来源:网络整理

各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

为做好省中小企业稳定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和还款工作。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2 月 2 日

省中小企业基金

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省中小——《规模企业稳定资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黑金发[2020]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工作稳定稳定资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黑金发[2020]26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定稳定资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金[2020]42号)、《关于延长省级中小企业​​稳稳资金贷款政策期限的通知》(黑金金[2020]42号) 《省财政疫情期间有关政策后续实施情况》(财粤[2020]543号),《关于本办法根据《关于实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省级中小企业​​分期延期还本稳住资金担保贷款的办法(黑金金[2020]9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中小企业​​稳定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是指“省级中小企业省财政部门与有关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企业稳定基金》。《稳定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后,由省财政支付风险补偿金按一定比例向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提供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风险补偿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补偿对象。在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间,为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放担保贷款并为风险补偿政策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提供财务担保和再担保;蒙受损失。

第五条补偿标准。风险补偿采取“单项补偿、总量限额”的方式。 “单笔还款”是指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该笔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由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按7:2的比例分摊:1、风险补偿基金承担70%。其中,对纳入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范围的不良贷款(即单笔贷款逾期60天),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其本金的30%。单笔未偿还贷款,剩余40%由再担保机构再担保。将给予补偿。对再担保机构承担的未由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补偿的部分,风险补偿基金将提供全额赔偿。

风险补偿基金以黑龙江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分行为基础,设定补偿上限。完成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两增”目标(具体标准按照《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增量做大提质降本”工作的通知》) 2020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保建办发[2020]29号),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上限按银与银合作贷款总额的10%确定。 《三方协议》下的融资担保机构;对以“两增”为目标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上限按贷款总额的5%确定。部分业务超过赔偿限额时,不予赔偿。

第三章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拨付和追缴

第六条风险补偿涉及的担保贷款总额的确定。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满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内贷款银行总行或省级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业务。黑金发[2020]12、26、42号文。总结结束。

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不符合黑金[2020]12、26、42号文件相关规定的贷款;

(二)银行机构出具的贷款合同与贷款凭证不一致;

(三)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

第七条补偿资金的申请程序。单笔贷款逾期60天时,部分风险补偿基金先由银行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补偿,融资担保机构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省级中小企业​​由稳定基金补偿。

第八条银行机构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赔偿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补偿通知(附件1、2);

(二)《省级中小企业​​资金担保贷款银行申请担保机构补偿总表》《省级中小企业​​稳定资金担保贷款银行申请担保机构补偿》(附件3);

(三)贷款账户详情;

(四)补偿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第九条风险补偿基金的申请。自2021年一季度起,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将在每月10日前向省级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申报风险补偿资金。赔偿金额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可提前拨付一定金额。如果银行解除担保机构担保责任的日期推迟,赔偿期限也相应顺延。申请材料包括:

(一)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报告;

(二)《省级中小企业​​稳定基金担保贷款申请担保机构补偿银行》和《省级中小企业​​稳定稳定》联合盖章确认合作银行省(总)分行《邮政资金担保贷款银行担保代理偿付申请表》(附件3);

(三)融资担保机构向银行出具的每笔商业保函或担保合同的补偿证明复印件;银行申请的每笔补偿贷款的贷款合同和贷款证明复印件机构;

(四)合作银行每笔不良贷款尽职调查报告复印件;

(五)要求再担保机构向金融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的证明;

(六)金融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账户信息。

第十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形成《省级中小企业​​稳定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和《省级中小企业​​稳岗稳岗》经过对上述材料的正式审查。资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4),每月月底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备资金申请。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后小企业资金管理,于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相应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每个季度。将付款副本发送至省和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二条风险补偿金的回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要协调采取措施,积极督促贷款企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追偿收入扣除追偿费用后,将按2:1的比例优先分配给银行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弥补损失。对于再担保机构未承担再担保责任的追回项目,在银行追回损失贷款本息,融资担保机构追回全部还款本金及相应违约金后15日内——担保,剩余回收款由融资担保机构返还给省级中小企业​​。稳岗资金账户为省财政厅指定的账户;对再担保机构承担再担保责任的追偿项目,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再担保机构的责任比例向再担保机构返还追偿款,再担保机构应当足额完成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部分退还后15日内,融资担保机构将剩余资金全部退还至省中小企业稳定基金。

再担保机构就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取得再担保赔偿补偿后,应当用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清算。

第四章基金管理、监督与绩效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筹集、拨付和回收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审核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锁定期间的贷款情况,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负责监督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回资金的归还。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绩效评价小企业资金管理,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黑龙江省银保监局负责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及各相关担保机构提供反映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2020年“两增”目标。材料。

第十六条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当对风险补偿基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七条各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建立补偿项目各自补偿情况的相互通报制度。有关部门将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整补偿项目相关材料、委托第三方抽查等方式进行审计。银行、融资担保机构骗取虚假申报、虚假申报等风险补偿资金,未及时拨付和返还补偿资金的,将取消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格,全额追缴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基金等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措施所依据的政策内容如有调整,本措施将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总行或省级银行赔偿通知汇总模板

2.承包商赔偿通知模板

3.省中小企业稳定基金担保贷款银行担保机构报销申请表

4.省中小企业稳定基金担保贷款融资担保代理风险补偿基金申请表

相关链接:《省级中小企业​​稳定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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