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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境外证券在境内交易与跨境套汇的法律研究目录

时间:2022-08-19 12:01:05来源:网络整理

在华境外证券交易与跨境套利

法律研究

目录

一、是否明确禁止境内买卖境外证券

(一)对“证券业务范围”的理解

1.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证券业务需取得许可证

2.证券业务范围:自营业务等

3.总结:个人未经许可直接买卖海外股票是违法的

(二)对“自营企业”的理解

1.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自营业务

2.境内买卖境外股票是否属于自营范围?

3.根据规定,“证券子公司”可以投资清单以外的产品。名单是否包括海外股票?如果是,“投资海外股票”是否等同于“在中国交易海外股票”?

二、禁止跨境套利(获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法分离境外虚假交易的公告

关于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_境外投资款 外汇登记_出入境管理法 境外人员登记

(二)中国境内境外股票交易是否涉及套利

(三)其他:套利模式(以人民币NRA账户套利为例)

三、其他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工作答记者问》明确表示,用活期账户从事境外投资是违法的

(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或境外证券交易按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外汇出境限额管理

(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能使用自有或募集资金投资境外市场和产品

(四)什么是 QDIE?

一、是否明确禁止境内买卖境外证券

(一)对“证券业务范围”的理解

1.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证券业务需取得许可证

我国《证券法》(2014))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管理》(2014)第九十五条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证券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业务范围:自营业务等

(1)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证券及资金交易结算结算等功能具有证券业务属性。

出入境管理法 境外人员登记_境外投资款 外汇登记_关于开展网上境外影视剧相关信息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

(2)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杨力与广州宏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邹宝义委托合同纠纷2016年民事终10379二审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公司是否与邹宝义已完成委托事项,杨力是否获得美国实德新天地控股集团3000股股份,事实证明,宏年投资公司不具备代中国公民购买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资格。宏年投资公司提交的所谓美国股票事务中心的证明材料,也是宏年投资公司单方面提供的文件,根据《证券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宏年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买卖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 ch 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宏年投资公司是否为杨力购买了公司股票,因合同无效,宏年投资公司有义务将款项返还给杨力。

(3)因此,证券业务包括帮助客户开户【开海外账户,如港股或美股等】、交易【委托交易、集中竞价挂单】、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开展创新证券业务,需报证照部门批准,否则属于合法证券业务范围。

3.总结:个人未经许可直接买卖海外股票是违法的

(1)因为经营证券业务需要执照。

(2)另外,境内买卖境外股票或实益权属于证券业务,需要许可。

(3)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境内居民可以通过购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股份、参与“ “沪港通”交易。目前个人或公司在境外买卖股票没有持牌案例,一般是没有牌照的,所以不合法。

(二)对“自营企业”的理解

1.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自营业务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 >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和保荐;

(五)自营证券;(六)证券资产管理;(七)其他证券业务。

同时,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规定》的决定附件《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投资目录》修改为阅读:“一、已经并且可以是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的证券。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三、@ >已经和可以在依法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证券 私募债、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四、@ >已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发行或备案的证券ce 并在国内金融机构进行场外交易。”

2.境内买卖境外股票是否属于自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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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主要是产品清单中的五项是否包括境内市场的境外证券交易。那么关于第三和第四,在国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是否包括海外股票?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的股票是否包括境外股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2017)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仅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相关部门按程序批准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转让定向增发债券。

同时,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目录》列出了以下已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一)政府债券;(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三)央行票据;(四)金融债券;(五)短期融资券;(六)) @>公司债券;(七)中期票据;(二)4@>公司债券。虽然法律有所修改,但榜单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因此,一般而言,银行间市场更多是债务证券而不是股票证券。

3.根据规定,“证券子公司”可以投资清单以外的产品。名单是否包括海外股票?如果是,“投资海外股票”是否等同于“在中国交易海外股票”?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业务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规定》第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自营投资目录》以外的金融产品业务在证券”。投资。

但是,子公司可以投资清单外的产品,并不意味着自营业务可以超出投资清单的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自营证券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自营投资产品目录》所列证券。由此可见,“买、卖两种行为同时发生”是“自营”的本质,而投资只是买的行为,不等同于“自营”。

《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规格。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开展《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目录》以外的金融产品、股票等另类投资业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规定。本守则。另类子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以外的业务。因此,证券子公司不能从事自营业务,也不能推动境外证券在中国境内交易。

二、禁止跨境套利(获利)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法分离境外虚假交易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罚部分机构和个人违规办理外汇业务的通知》“从检查结果来看,大部分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可以从严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合规经营,总体情况进一步好转,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通过虚假单证、作废单证、重复使用单证或构造虚假交易,或通过分拆汇款等方式实现外汇资金非法流出和购汇【如果购买海外股票,必然涉及购汇和流出,超过一般难以避免50,000元];一些银行没有严格支付履行真实性审查义务,违规办理结售汇和跨境外汇收支。将影响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

(二)中国境内境外股票交易是否涉及套利

根据《关于欺诈购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11年修正)》,定义和外汇套利的适用范围由外汇局确定。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国有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非法外汇套利行为之一,金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数额在1万美元以上但不足100万美元的,给予降级或开除处分;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留用留用或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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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或者实物支付进口货物或者其他应当以外汇支付的类似支出,合法易货贸易除外;(二)使用人民币作为他人在中国支付费用境外投资款 外汇登记,对方支付外汇;(三)明知为非法套利提供人民币资金或其他服务;(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套利。单位有前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以上四种,不构成外汇套利。

(三)其他:套利模式(以人民币NRA账户套利为例)

1.法律规定: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可通过境外清算行或人民币资金跨境结算可通过境内代理行代表境外参加银行进行,也可通过人民币NRA账户三种渠道进行结算这就是社会广泛流传的所谓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所谓“清算行”模式、“代理行”模式和“人民币NRA账户”。

2.套利依据:人民币NRA账户可购汇汇汇,并可与境外账户自由划转。 2010年起,境外机构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非居民账户”进行跨境人民币支付,如图所示。根据现行规定:1)RMBNRA账户可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自由向境外账户和RMBNRA账户之间转账。 2)完成相应手续后,即可将账户内的资金购买汇出。但审计内容不明确,操作空间大。购汇汇兑的自主性和便利性,让套利交易成为可能。

三、其他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工作答记者问》明确表示,用活期账户从事境外投资是违法的

1.“我国国际收支中个人购汇存在一些漏洞,导致不时出现一些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包括利用往来账户从事资本项目交易(如境外购房、投资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侵蚀了广大居民的利益。遵守个人购汇规定。”

2.“五、您如何看待目前中国部分个人配置外币资产或购买外币理财的现象?答: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可兑换,资本项目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除规定渠道外,外汇居民个人购买只能用于经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包括私人旅游、出国留学、公务出国和出国公干。 、探亲、海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保险和咨询服务等。个人在中国配置外币资产的选择范围比较窄,只能持有外币存款或购买外币理财品种有限。目前,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利率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欧洲和日本实行“零利率”政策。美国的利率水平也很低。基本稳定,兑美元汇率双向波动,持有外币资产的市场主体收益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3.可见,只有QDII和境外监管部门批准的方式,才能在中国进行境外股票交易。

(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或境外证券交易按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外汇出境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发行和交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在外汇登记前完成。”

外汇管理规定包括: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第十六条规定:“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相关规定,经外汇局批准,可使用自有外汇购汇或汇出外汇,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规定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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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明确,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能使用自有或募集资金投资境外市场和产品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从事境外证券及其他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款 外汇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投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可使用自有资金或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投资境外市场及法规及有关部门允许的产品(境外使用银行自有资金除外)。

可见,境内个人除了按照第二种方式进行境外证券交易外,还可以通过QDII间接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

(四)什么是 QDIE?

2012年6月27日,国务院批准了22项支持前海开发开放的试点政策,其中一项涉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创新。创新发展,积极探索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在资金结算、投资、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这种新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境外募资和境内投资,简称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另一种是境内募资和境外投资,简称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ship)。合伙,合格的国内有限合伙人)。

深圳版QDLP为QDIE(以下简称QDIE)。 QF政策一直在稳步推进和发展,QDIE政策早在实施之初也遇到了问题。 2014年,8家企业获得QDIE资格并成功获得配额。 2015年有30多家企业申请了资格,但由于政策原因,预计要到2018年才能再次获批,为境外投资市场带来超过10亿美元的投资额度。这无疑是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又一大利好。

截至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任何关于QDIE制度的国家法规和政策。上海于2012年4月启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试点,允许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向符合条件的境内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设立有限合伙境外投资基金企业投资海外二级市场。上海的QDLP试点政策与这里描述的QDIE制度有重叠,但制度的核心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如果从广义上理解QDIE,QDLP系统也可以理解为广义QDIE系统的一个子集。从这个角度来看,上海QDLP试点政策可以认为是QDIE制度在国内的首次实施,但主要针对境外对冲基金管理机构,放开范围相对有限。相对而言,深圳QDIE试点政策在主体资格和投资范围等制度设计上取得了进一步突破

1.上海 QDLP 要求

GP申请人必须有1)在境外二级市场运营良好的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员; 2. 有金融牌照; 2) 团队管理人员应在投资领域内有七年以上证券投资或相关经验; 3)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高级管理岗位经验; 4)近5年无违法记录或正在进行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5)外商投资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常驻本市人员。

境外投资要求:1)境外投资基金企业认缴出资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合伙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企业合伙人人数不少于两个不超过五十个; 2)单个符合条件的境内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深圳QDIE要求:

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 2)投资管理业务须经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持有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执照; 3)至少1名5年以上的关键投资经理和2名具有3年以上海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格的; 4)根据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慎重。

同时,深圳也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设立QDIE。除满足上述条款外,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获得金融牌照;或基金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2)基金规模: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3)单一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元,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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