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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对债券评级强制要求

时间:2022-08-19 11:00:30来源:网络整理

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申请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准备(2021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申请文件指引》对招股说明书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重点披露了与公司债券相关的主要披露内容。偿付能力,不再是对债券评级的强制性要求。

本《信息持续披露指引》是交易所层面首次对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自律。在内容上,一是确立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履行职责的方式;二是在披露导向方面,更加注重偿付能力分析,强化了对业务连续性和关键财务问题的定期报告。三是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披露标准,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交所债券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全面贯彻《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确保本次调整与自律规则对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日常审核与监管实践相结合 结合现有规则和要求,制定了《信息持续披露指引》和《申报文件指引》,旨在进一步激发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改善日常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枢纽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风险防控要求。

根据新规定上交所公司债上市规则,住宅房地产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除按照一般发行人的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文件外,还应符合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住宅房地产企业实行“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分类监管标准。 “基本范围”是指住宅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公司债券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综合指标评价”是指进一步对符合基本范围的住宅房地产企业进行分类,将企业分类为正常、关注、根据指标进行风险分类。

下一步上交所公司债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引导市场主体利用信息披露加强市场纪律。在规范前期持有人会议规则文本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制定招股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等示范文本。引导市场主体就投资者合同保护、违约责任与救济、信息披露承诺等事项达成一致,强化市场主体内生信用约束机制。

4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指导文件,对公司债券审核的重点事项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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