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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制度》协助宣传部门搞好企业信息化宣传材料的准备工作

时间:2022-08-05 11:01:09来源:网络整理

第一页-信息管理系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在管理上跟上时代的发展,借助网络、计算机等现代环境和工具,创建和巩固软环境与企业信息化发展.艰苦的环境,提高工作和管理效率,专门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第二条 信息化工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管理工程,必须做好系统测试、运行和维护工作,不断完善系统。第二章信息化工作管理 第三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发展规划进行。第四条 协助宣传部门做好企业信息化宣传资料的编制工作商业信息化管理,做到不同层次由浅入深。第五条 做好企业信息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与各级政府和组织保持良好关系,努力争取经济政策的支持。第六条 做好公司各类应用系统的选型和采购工作。软件的选择要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强调原始软件制造商和实施者的技术实力和开发软件产品的适应性,追求软件的性价比。在实施过程中,与原始软件制造商、实施者、技术支持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积极性,树立服务理念。硬件采购追求性价比、实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做好验收。第七条 系统的软硬件维护、管理和部署,由信息中心组织实施商业信息化管理,集中管理。维护工作要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工作要与账、料一致,部署工作要按需分配,充分发挥系统软硬件的效率。系统。

第八条:经营好企业网站,维护好企业网站,确保网络安全。第九条 严禁拆卸、更换网络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零部件。第十条 公司内网为做好网络管理,必须控制用户和密码,合理分配IP地址,做好虚拟网络的划分和管理。第十一条 各部门使用硬件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设备操作规程进行;软件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进行,不得随意删除系统文件和他人的文件。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涉密计算机严格审查。第十三条 网络等单位系统的软件安装和维护,必须经信息中心相关管理人员确认。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应当尽量减少信息孤岛,开发的平台应当根据网络系统的实际情况确定,避免孤军奋战,将发展纳入信息化发展的正常渠道。第十五条信息中心负责并协助企业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研究、选型、采购、实施、管理、维护和部署。第十六条信息中心负责并协助处理各部门在使用网络和计算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七条 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需要或计划,验收时严格按照合同设备配置清单,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对不合格产品的退货负责。第十八条设备的保管或者固定资产的转移,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内部计算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各配备计算机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对计算机使用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第二十条 计算机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计算机账户,计算机软件不得擅自外借、外借,自觉做好保密、防盗、防病毒工作,必须不得使用电脑从事任何​​非法活动。第二十一条加强机房消防、供电管理。禁止擅自开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安全使用电源。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部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人员离开后应关闭并锁好门窗。第二十三条 未经主管同意,外人不得进入机房或操作计算机。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防范措施是否完善,对存在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第四章 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保密管理办法,公司计算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并采取以下计算机安全措施:存储在不同的计算机中; 2.设置进入电脑的密码; 3.设置进入电脑文件的密码或密码; 4.加密计算机文件和数据。 5.出于保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不同的安全方式或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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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查询、打印相关计算机机密信息。第五章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安全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的方法和步骤。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当经常进行病毒检测。第三十条 发现病毒,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清理病毒,新发现的病毒种类和重大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工作权限经营,严禁未经许可利用计算机技术访问或者修改他人信息。第三十二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传播病毒,严禁攻击和非法访问服务器。第三十三条 网络通讯和媒体媒体在系统内相互传输时,必须经过病毒检测后才能传输。不允许外部和未检测到的软件和数据访问计算机或上网。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国家保密法和信息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商银行职责,确保保密工作不被泄露。第三十五条 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应当进行双重备份,防止数据丢失。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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