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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模式下,占有改变有效实现所有权转移案例索引

时间:2022-08-04 12:01:40来源:网络整理

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融资、贸易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有效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的互动,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业的重要力量。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交易市场的法律风险日益引发,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风险管理和诉讼案件结果的预判。

出租物业纠纷

租赁物权属问题

在承租人支付全价(包括但不限于租金)之前,租赁财产的所有权通常归出租人所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权属纠纷的判例仍然很多。

【案例32】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前,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

案例索引:国泰公司与信达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中130号]

案情简介:因国泰公司(承租人)拖欠租金,信达公司(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等,同时要求“确认前国泰公司支付了全款,涉案租约为该物业的所有权属于信达公司。”

争议焦点:出租人在承租人未支付到期款项前主张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可以支持吗?

判决要点:涉案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时,国泰公司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向信达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留存货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信达公司将租赁物发给国泰公司,根据《过户证明书》,法院裁定“承租人国泰公司已清偿判决书第1、2项确定的债务前,租赁物归出租方信达公司所有。

【案例3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模式下,所有权的变更有效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

案例索引:江海金融租赁公司与文汇重工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仲字第00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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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江海租赁公司(出租人/买方)与文汇公司(承租人/卖方)建立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关系。后因文汇公司违约,江海租赁公司起诉要求租金和违约金。

争议焦点: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下的出租人(买方)是否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变更交付方式是否合法,如何核查。

判断要点:本案中,文汇公司原为租赁财产。与江海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江海公司(出租人/买方)支付租赁物价款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但租赁物将继续由文汇公司(承租人/卖方)就地占用和使用。租赁物所有权通过所有权变更转移给江海公司,江海公司在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有权出租。

【案例34】租赁物作为资产对抗出租人,出租人享有抵押权人优先偿还租赁物的权利

案例索引:国泰航空租赁公司与新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济南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152号]

案情介绍:国泰航空租赁公司(出租人/买方)与新来公司(承租人/卖方)建立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租赁物业(抵押权人为国泰航空租赁)。随后,国泰航空以致公司欠租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全额支付租金,并要求优先支付抵押的租赁财产。

争议焦点:出租人声称租赁物应先付款,新来公司以租赁物已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否认国泰航空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判断要点:涉案合同约定:“在承租人新来公司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之前,租赁物的物权始终属于出租人国泰公司。合同一旦生效。 ,视为双方已充分履行交付租赁货物的义务。”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租人主张第三人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因此,国泰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国泰公司授权新来公司将租赁物抵押给国泰公司是国泰公司依法保证其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有效方式。

租赁货物履行交付义务的问题

租赁物是否交付通常直接关系到承租人能否占用租赁物。当事人往往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交付主体和要求。但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租赁物是否交付的争议。

【案例35】交付证明已签收,租赁物视为已交付

案例索引:利星行金融租赁公司与智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仲字第00424号]]

案例简介:利星行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与智光公司(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关于租赁合同,因智光公司拖欠租金,利星行金融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租赁物(十台机器),支持。

争议焦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归还所有租赁财产。承租人称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交付情况进行审核,仅收到部分租赁物。如何申请。

判决要点:承租人智光公司在向出租人利星行公司出具的《租赁物交付证明》中确认,涉案租赁物(​​十台)已全部收到。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一审诉讼过程中,智光公司对其收到的租赁物的数量没有提出异议,故不支持承租人智光公司关于租赁物仅部分被收回的主张。已送达。

租赁物的风险承担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当事人通常在合同中重申租赁物的风险负担。但在实践中,承租人仍会无理要求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案例36】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灭失,承租人承担风险,不得以此方式拒付租金

案例索引:河北创联金融租赁公司与王志伟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长治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4民终1789号】

案情介绍:创联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因王某(承租人)拖欠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出租,获得支持。经核实,涉案租赁财产在租赁期内丢失。

争议焦点:承租人是否以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以及未履行对租赁物的定位义务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判断要点:虽然承租人将租赁物的损失告知出租人,但出租人的搜查义务只是协助搜查。车辆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王先生没有进一步报案,也没有向出租人报案。主张解除合同,防止损失扩大。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租赁物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本案融资租赁合同虽为格式条款,但并不违法,条款有效。

【案例37】租赁期内租赁物损坏,承租人承担维修费用

案例索引:乐惠汽车服务公司诉通惠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2153号]

案情介绍:同惠公司(出租人)以乐惠公司(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拖欠租金并造成车辆损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此外,在租赁期内车辆损坏后,乐惠公司未通知通惠公司,通惠公司在支付维修费后找到租赁物并收回。

争议焦点: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损坏和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

判断要点:涉案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协助出租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告知通惠公司,根据争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融资租赁期内租赁车辆损坏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通惠公司有权要求乐惠公司赔偿损失。其车辆维修费用。

确认租赁物价值的问题

根据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总额与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追回的财产);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仍拖欠剩余租金,且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应付金额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因此,如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成为计算损害赔偿和超额赔偿金额的前提。

【案例38】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租赁物的价值,以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为准

案例索引:赖日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胜诉洋马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859号]

案情介绍:洋马(出租人)以赖(承租人)欠租为由收回租赁物,赖起诉要求洋马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洋马反诉:经确认合同已解除,赖支付损失费、追回运输费等,并同意从反诉金额中扣除租赁物的价值。

争议焦点:法院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委托对租赁物进行评估,出租人认为评估价值过高,如何申请。

判断要点:评估基准日为收回租赁物之日(2014年2月22日),评估价格标准为评估基准日生效的价格标准。确定评估范围和具体对象,掌握评估标的的历史状况。同时进行市场调研、专业卖家询价、收集标的物的行业状况等信息,作为评估和推算的依据。”因此,评估报告综合考虑了检索日期的价格标准、市场行情以及租赁物的历史和现状,是合理的。

【案例39】租赁物下落不明无法估价,法院对租赁物残值进行折旧

案例索引:小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焦振宏金融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京三中院2017)京03民中7302号]

案情介绍:因焦(承租人)欠租金,小松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委托机械公司(卖方)对租赁的挖掘机进行锁定取回。焦某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余额。在试用期间,焦申请了评估(锁定日期为基准日期)。

争议焦点:法院参照相关法律计算租赁财产的折旧和残值。机械公司声称折旧费应根据合理的市场价格,以快速折旧为标准,结合合同计算。

判决要旨:评估机构因找不到租赁物而无法对租赁物进行评估,法院在取回租赁物时根据经营情况等因素无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租赁物的环境、运行时间和使用条件。挖掘机的价格与折旧年限的计算相结合,计算出租赁物的残值。参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认定本案涉及挖掘。机器残值率为5%,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金额平均分摊至10年最低折旧年限),租赁物的计算残值为1335006.11元。此外,该机械公司提交了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发布的《挖掘机残值计算说明》,其中写道:“按快速折旧法计算(前三年折旧率为25%、20%、15%)。)”没有依据,不能证明租赁物存在快速折旧的情况。

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涉及两类善意取得的风险纠纷:一是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卖方)将拥有尚未取得所有权。人),出租人主张善意取得租赁物;二是承租人擅自转让租赁物,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为由向出租人主张租赁物。

【案例40】售后租回模式下的出卖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直接融资租赁案例分析,应审查出租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法定条件

案例索引:富邦租赁公司与亚纳士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进民终字第635号]

案情简介:因亚纳什公司(承租人/卖方)欠租,富邦租赁公司(出租人/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并返还租赁合同。租赁天天公司申请以具有独立债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确认涉案租赁财产归其所有,应收回。法院查明,亚纳什公司在未支付全款的情况下向天天公司购买了租赁物,机器的所有权仍属于天天公司。对富邦租赁公司的纪律处分。

争议焦点:售后租回模式下,买方(出租人)善意主张收购的适用条件是否成立。

判断要点:善意取得标的物既需要善意、合理考虑,又需要交割条件:一是是否善意,综合判断其是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种因素。富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审查了租赁物的销售合同、发票等权属证明材料,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应审查是否支付合理的对价。无法提供360万元的付款证明,也无法证明租赁物已支付合理对价。综合判断,富邦金融租赁公司不应作为善意受让人,不能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本案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亚纳什公司无需返还租赁物。

【案例41】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未履行审慎义务,不能善意主张取得

案例索引:威海商业银行天津分行诉远东国际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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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由于金太阳公司(承租人/卖方)欠租,远东租赁公司(出租人/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归还租赁物。经法院查明,金太阳公司在租赁期内擅自将租赁财产转让给同鼎实业,同鼎实业(金太阳公司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相同)将租赁财产抵押给威海银行未经授权。

争议焦点:出租人声称租赁物归其所有,第三人威海银行声称其已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抵押权。如何申请。

判决摘要:威海银行作为专业金融主体,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对相应调查内容的审慎审查义务,存在客观过失,不符合诚信要求法律规定的。就其审计工作而言:如抵押合同的抵押品记录不完整;又如,未能充分证明其对通鼎实业与天津金太阳交易的真实性进行了审计(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声明产权依据为“设备采购发票及合同复印件”,而非原件,并称“没有对产权人提供的权证进行独立审查,不对真实性负责上述信息”);另外,威海银行也意识到,同鼎实业和金太阳的关系应该更加谨慎。

合同终止纠纷

合同终止时间的确定问题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成立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之日通常应为解除合同意向书到达承租人之日。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在于是否以出租人或出卖人收回租赁物的日期为合同终止日期。有观点认为,取回租赁设备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日,也有观点认为,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为合同终止之日。

【案例42】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视为合同终止的明确标志,收回日期为合同终止日期

案例索引:王富德诉小松融资租赁公司、小松工程机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8894号]

案例简介:王某(承租人)与小松财务公司(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因王某拖欠,小松财务公司委托机械公司收回租赁物。机械公司 2013 年 6 月 21 日,挖掘机被拖回,《设备暂停使用通知书》送达王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出租人主张合同于收回租赁物之日终止,承租人主张至今未解除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终止日期?

判决要旨:涉案合同明确规定:“承租人逾期一次或多次拖欠租金的,融资公司只有发出通知方可解除合同。”王某拖欠租金后,融资公司委托机械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将挖掘机拖回,并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了解除合同的意向,并行使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因此,法院认定2013年6月21日收回租赁物的日期为合同终止日期。

【案例43】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收到投诉书副本的日期为合同终止日期

案例索引:侯国璋、贾树玲等与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中3021号]]

案例介绍:中联重科(出租人)与张某(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由于张某欠房租,中联重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维权。此外,涉案合同约定:“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等应付款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财产,并向承租人收取所有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到期付款。”

争议焦点:合同终止日期以承租人收到投诉副本的时间或收回租赁物的时间为准。

判断要点: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当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张某收到解除通知的时间,即他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 2015年10月28日,中联重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于2015年11月10日终止。 . 二审法院批准了。承租人张某主张出租人自2013年12月10日起收回租赁物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时间,不予支持。

严禁中途终止条款的效力

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为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严格限制融资租赁中途终止。对此,中国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基本上以合同中特别条款的形式予以确定。例如,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理由,则不会根据单方请求终止合同。

【案例44】未满足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承租人单方面通知终止合同,对出租人无效

病例索引:高志刚等。与中联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757号)]

案例介绍:中联重科租赁公司(出租人)与高某(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高某向中联重科租赁公司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称:因发票迟交导致车辆无法上牌,车辆因质量问题翻车。车辆,租赁公司无故锁车,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请求解除合同。随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合同已终止。

争议焦点: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承租人以发出解除通知书的方式主张合同已解除。

判决要点:本案所涉合同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未经融资租赁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终止合同”的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尽管高某向中联重科租赁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中联重科租赁公司并未书面同意。在庭审中,他还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未就解除合同达成协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融资租赁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并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高某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承租人破产案件的解除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但是,当承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合同被视为未履行的双向合同,合同的解除也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案例45】管理人未通知出租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解除合同

案例索引:中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再终字第5号]

案例简介:融资租赁公司与圆通公司(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圆通公司正常使用了租赁的设备。因圆通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圆通公司破产。

争议焦点:承租人破产,其之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履行直接融资租赁案例分析,何时解除。

判决要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前成立的合同享有权利。申请被受理但债务人及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决定撤销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自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终止合同。”2013年5月24日,圆通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管理人未通知金融租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于2013年7月24日终止,终止后圆通公司不再承担租赁费用。

【案例46】承租人破产清算,出租人不收回租赁物不影响其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案例索引:振华工程公司诉深圳市远恒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仲法上终字第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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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中国X信托公司(出租人)与柯X公司(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振华公司(担保人)为柯X公司向中国X借款提供信用担保设备租赁信托公司。后来,承租人柯X公司破产了。

争议问题:债权人未能取回租赁设备是否影响其或其受让人要求偿还租金的权利。

判决要旨:本案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设备的残值500元出售给柯X公司,但柯X公司未支付前述500元租赁期满后人民币元,故(1995)申仲发京三字第03X号民事裁定书:因承租人未支付预留货款,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中国X信托公司行使,属于涉案债务的担保物,X信托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行使取回权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是否收回租赁设备不影响有权要求X公司支付租金。

【案例47】因承租人破产而解除合同,出租人收回拖欠租金后可提起破产诉讼

案例索引:中信国际租赁公司与泗宏广发彩印包装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迁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中字第0212号]

案情介绍:中信租赁公司与广发彩印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中信租赁公司向广发彩印公司购买印刷机,并通过以下方式出租给广发。售后回租方式。彩色印刷公司。 2014年8月26日,厚广发彩印公司欠租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争议焦点:融资租赁合同因承租人破产而终止,出租人起诉要求租金收回租赁物,管理人声称出租人应申报拖欠租金的债务,如何处理申请。

判决要点:涉案合同约定:“合同终止后,中信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收回租赁物,并要求广发彩印公司支付未到期的租金和弥补其损失。”据此,中鑫租赁有限公司鑫租赁公司主张在合同终止前收回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但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不得单独清偿。因此,中信租赁公司应将所欠广发彩印公司的租金申报确认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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