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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图)

时间:2022-07-27 09:04:19来源:网络整理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满足市场主体需求,近日,《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包括落实中小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开展商业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7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优化地方融资环境,加强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银发〔2020〕120号

面对COVID-19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重大影响,财政及相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迅速行动,采取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扩大内需、促进复工复产的措施。保就业,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实体经济发展提供精准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支持政策更好满足市场主体需求,进一步理顺内外传导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下同)。融资结构将更加优化,实现“增、降价、提质、扩”,推动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信贷支持政策

(一)安排中小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完善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延期还本付息的支持力度。对普惠型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提高受益企业比例。尽量延长贷款期限,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分期还本利息分期平均分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异化支持,提高响应效率,简化办理手续,鼓励网上办理。

(二)充分发挥全国性银行的引领作用,用好全国性银行综合性、针对性的降准政策,实现中小企业“量增价降” ”贷款,下发详细规划。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均高于40%。全国性银行应合理盈利,确保中小企业贷款覆盖面显着扩大,综合融资成本显着降低。

(三)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扶贫、春耕畜牧、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小银行要用好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我贴现力度。是促进中小微企业信贷增加、降低融资成本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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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专项授信。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要在2020年6月底前落实3500亿元的专项授信额度,支持中小微企业。优惠利率企业 企业复工复产,制定银行专项授信额度实施方案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按月上报实施情况。

(五)加大对保险保障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强的相关贷款保证保险产品。鼓励保险公司区分国别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加大对出口中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确保及时便捷为处于危险中的客户提供理赔服务。

二、开展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六)提高政治站位,转变经营理念。要高度重视金融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强化社会责任。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将经营和信贷资源的重心从对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偏好转移到中小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实现信贷资源增量优化和存量重组。

(七)完善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大中型商业银行要落实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机制,单独制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专项信贷计划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小微信贷业务条线成本分摊和收益分成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让定价折让不低于50个基点。中型银行可实行内部转让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

(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商业银行应提高普惠金融在分支机构和领导层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将普惠金融在分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高到10分。有必要降低小微金融利润考核权重,提高小微企业客户服务考核权重。将考虑尽职调查,逐步完善小微信贷业务免责人员比例,激发其发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重点审查首还款来源,减少对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依赖。抵押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力争实现新增信用贷款比重大幅提升。督促商业银行增加首次从银行系统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将小微企业续贷纳入正常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率高于上年。

(十)用金融科技赋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控制模型,改造信贷审批和发行深入挖掘银行内部整合小微企业客户征信,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征信平台的对接,提升客户识别和授信能力。企业融资“最后一公里”堵点,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三、改革完善外部政策环境和激励约束机制

(10一)强化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合理和充足的银行体系流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10二)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作用,主要银行贷款利率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差纳入宏观审慎评估和评估,密切关注中小银行贷款利差变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嵌入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内部利息建立银行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10三)优化监管政策的外部激励。推动修改商业银行法,研究修订商业银行应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小微企业获得信贷。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增速和户数“两增”要求。为普惠型小微企业办理贷款。

(10四)研究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修订完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弱化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 小微企业贷款 引导金融企业更好实施国家宏观战略 服务实体经济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鼓励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小微企业提供更优质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10五)更好地落实财税政策和优惠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激励措施的宣传力度,力争应享尽享。做好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金融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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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六)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政府融资担保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其准公共产品属性和政策特征,逐步取消利润考核要求,重点考核其小分行农业效益(包括新增户数、金额、比例、费率水平等)、反担保要求降低、补偿责任及时履行情况、首贷支持率等指标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担保倍数,将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平均担保率降至1%以下.

(10七)推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快运行。力争2020年再担保业务规模增加4000亿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批量担保贷款业务,提高批量合作业务风险责任分担比例为30% 100万元及以下合作机构单户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再担保费为2020年100万元以上担保业务减半。

(10八)清理规范不合理非法融资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违规收费、贷款搭售、成本转移、存贷联动等变相增加实际融资中小企业成本乱象将加强监督检查,从严追责处罚。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撑作用

(10九)加大对债券市场融资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信用债净融资比上年增加1万亿元,支持大企业增发融资债,释放信用资源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优化小微企业金融专项债审批流程,清理审批块,加强后续管理。2020年支持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3000亿元。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支撑作用,推动发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推动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工具。

(2十)提高中小微企业利用商业汇票融资的效率。对于确实需要延迟向中小微企业货款的,推广使用商业汇票结算更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供应链信息平台与商业汇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商业汇票标准化创新,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研究。

(二十一)支持优质中小微企业上市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中小板、创业板,加快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单只新增股东35名限制定向发行融资,允许内部小额融资实施自发发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直接转板上市,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壮大开辟上升通道。基础层、创新层、选择层 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期基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早期投资。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 差异化监管和自律 制定《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公司和天使投资人重点投资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管理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比重,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投贷联动和保险联动机制,加强市场化合作风险投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税费,推动完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选择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动修订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政策条例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区域股权市场为平台,综合运用地方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措施,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对接。地方信贷平台,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大对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营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充分利用现有征信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征信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市场化征信机构运营维护地方平台。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工和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优质中小企业,以及工业领域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与金融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促进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提供优质融资服务完善和推广“新易代”模式。

(二十五)建立统一的动产维权登记公示制度。推进动产维权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维权登记公示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玩家可以在一个平台上处理动产。和权利安全注册。

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二十六)建立健全贷款风险奖励和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和激励,为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等补充资本金,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完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合理设定受托对象和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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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七)支持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产业融合合作,推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订单、仓储等供应链发展收、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连锁金融产品,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2020年推动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加强金融政策联动,金融、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等部门,加快推进核心企业和金融部门完成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力争实现各国有商业银行与主要金融机构联合-股票商业银行接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20八)推动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地方夯实风险共担、信息共享、账务结算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清理追缴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欠款,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依法合规及时补缴各类未缴账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平台等续贷中心、首贷中心、确权中心,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便民服务。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推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加强与地方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等方面的联系、国资等部门通过成立专项小组等形式,从强化内部激励、加强对首贷客户支持、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加强银联联动等方面入手。企业、优化融资环境等方面,因地制宜开展提高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的专项行动。

(3十)完善监测评价。探索建立科学、客观的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调查评价体系,制定中小微企业融资状况指标人民银行为副省长,一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支行会同中国银行各局与保监会,探索建立地市县三级区域中小微金融环境评价体系,重点评价辖区内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共享、账务清算等,并通报金融机构上级部门副省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酌情对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的评价结果​​进行评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证监会 外汇

202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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