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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继承的个性化设置(一)与出资比例

时间:2022-08-24 12:01:45来源:网络整理

总结:

1、公司法既具有强制性,又具有任意性。随着公司法的不断修订,股东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自主空间,以满足投资活动的多样化需求。如何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空间,并根据自身需求量身定制公司章程,是每个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之一。

2、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个性化章程条款包括:

(1)投票权和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个性化设置;

(2)分红权与实际缴费比例不一致的个性化设置;

(3)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职权的个性化设置;

(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个性化设置;

(5)会长、副会长产生方式个性化设置;

(6)股权转让的个性化设置;

(7)股权继承的个性化设置。

本系列文章将对以上个性化设置进行简单介绍,供投资者参考。

注:本文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l 法律要求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投票权和出资比例的法律规定。由于法规相对简单,投资活动丰富多样,衍生出各种法律问题。

l 问题一:这里的出资比例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

一般认为,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则默认为认缴出资比例。这一观点在近日公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了认可。

之所以违约是认缴出资比例,笔者认为,一是多数公司在成立时并未足额缴纳出资,二是考虑到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公司章程可能不一致,如果公司任意剥夺未超过出资期限的股东的表决权,对其不公平。当然,股东也可以选择按照公司章程中实收出资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但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否限制违约股东的表决权?

l 问题二: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限制其表决权?

股东最重要的两项权利是投票权和股息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表决权只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在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未在约定的期限或金额内履行出资义务,但仍有表决权,则对其他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公平。表决权能否受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的限制?锻炼?作者认为可以。

在日前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股东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有必要,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拖欠出资的“处罚”措施。

l 问题3: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不按出资比例行使,是否有效?

这种情况应该是设置个性化投票权最常见的解决方案,即投票权仍然按比例行使,但行使比例与投资比例不一致。例如,出资比例为30%,投票权比例为51%。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公司章程中此类条款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新公司法股东表决权与分红分离,应当有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承认此类条款的有效性。例如,在何国庆等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和李元银等人。 [(2016)鄂民中314号]),法院承认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宪法设定,并据此作出判决。具体设置为:金石公司出资28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为51%;龙游公司出资27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为26%;昊润公司出资24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股东大会表决权比例为23%。

需要提醒的是,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个性化的投票权。 ,存在不确定性。

l 问题四:公司章程规定表决权按一人一票而不是出资比例行使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含义是否包括不按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例如,一位股东,一票。

从法律上看,这里的“其他规定”并不限制投票权的行使。如果受到限制,可以准确表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除外”。因此,采用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应该没有法律障碍。

从法律实践来看,股东会一“人”一票表决权的设置并不十分适合投资安排的实际需要。这样的设置并不多,这样的情况也很少见。夏戈中诉贵州黔西交通联合有限公司、何红阳、潘万华公司[(2015)乾高民商中字第10号])决议效力纠纷案,二审法院承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黔西通信公司章程规定“每位股东都有表决权”。败诉方以“每个股东只有一个表决权”为由申请再审,仅适用表决权。最高人民法院责令贵州高院再审再审期间,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章程条款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l 问题5:股东在公司章程中放弃表决权是否有效?

投票权理论上是可以放弃的权利。公司章程能否规定某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回避行使表决权?作者认为可以。

这样的设置也很少见。在朱树梅等六名股东诉南宁红卡坡运输有限公司案中,第三人南宁东宇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解决纠纷[(2014)In Nan民二终字第339号],可以看出,法院认可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回避表决权的设置,但解决了因公司章程存在多份而产生的效力冲突。

但是,放弃投票权并不意味着放弃知情权。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仍应通知回避表决的股东。

l 问题6:一票否决

在股东大会程序中设置一票否决权是一项常见的、个性化的条款。在投资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其法律效力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一票否决权在投资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

1、否决权的决议范围

这是股权投资商务谈判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一般而言,一票否决权是中小股东进行金融投资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资者想要一票否决权。被投资方尽可能反其道而行之。投资方主要关注自身股东权益的保护,被投资方主要关注对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影响。通过博弈建立合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否决权的法律限制

一票否决权的行使并非没有法律界限,不能被滥用。行使一票否决权超出股东自主权范围,影响债权人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限制。

l 问题 7:投票权能否完全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其他股东长期行使?

这个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答案。 《公司法》关于表决权授予的规定仅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授予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授予表决权的合法性应以公司法和合同法为依据,并结合具体事实。确定。此外,还涉及表决权委托能否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认可,委托人可以行使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等问题。鉴于这个法律问题的复杂性,这里不再讨论。

鉴于表决权委托方式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股东拟行使表决权与出资不成比例新公司法股东表决权与分红分离,建议采用上述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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