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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2-09-03 10:01:53来源:网络整理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3]12号

现公布《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21 日

附件:《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doc

关于修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净资本监管,支持期货公司创新发展,现决定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郑建发[ 2007]55号):

一、将标题中的“试行”删去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变化,及时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占公司风险资本准备金的比例、资本与净资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负债与净资产的比率、规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期货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金,建立风险资本储备和净资本的对应关系,确保每一笔风险资本储备都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持。”

五、第十八条(二)修改为:“净资本占公司风险资本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删除项目(三)。后续项目会依次调整。

六、删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报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金和公司的风险资本准备金。监管委员会。

“每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金是通过将业务规模乘以一定的比例(即风险系数)或按照一定的标准,将风险资本准备金相加得出期货的风险资本准备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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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不同类别应按照最新分类评价结果对应的分类计算系数乘以基准比率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以下项目序号依次调整。

七、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结合市场发展形势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中国证监会可以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对期货公司进行法律检查。调整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监管指标标准、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标准等。”

八、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第十八条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设定预警标准,规定‘不低于’一定的风险标准监管指标,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120%,规定‘不高于’一定标准的风险监管指标,其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80%。”

九、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报送月度和年度风险监管报告。期货公司应当在月底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报送。中国证监会每月提交风险监管报告,并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风险监管报告。不定期提交风险监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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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结算负责人、制表员应当签字确认上述人员对风险监督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书面说明意见和理由,并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所。”

10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每六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净额等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的具体情况。报告书应当经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全体股东或披露。”

10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净资本金占风险投资准备金的比例较上月变动20%以上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境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10三、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同日,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并书面报告公司全体董事。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除履行上述程序外,期货公司应当当日向全体股东报告或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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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四、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向公司发出警告信并抄送全体股东”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一)项目: “向公司出具关注函,抄送大股东。”

10五、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风险监管指标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10六、第三十七条(一)修改为第三十五条(一):“风险监管报告,包括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净资本计算表) 、资产调整值计算表、风险投资准备计算表、客户分离资产报表、客户权益变动表、经营业务报表和客户管理报表等。”

10七、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将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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