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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R—2020—01006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5 13:00:19来源:网络整理

CSCR—2020—01006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长征办发[202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直辖市机关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并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18 日

(本文积极宣传)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规范化和高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打造“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按照《政府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政府投资条例》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由长沙市政府投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市级有关单位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将下列资金用于新建、续建设、扩建或改建,以及支持实施管理和服务功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包括基础设施项目的信息化部分)。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基金。

(三)政府主权外债基金,如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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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受财务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建设、统一标准规范、整合数据资源”的原则,建立集约协调、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方案,研究协调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等。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建设的设立和管理工作项目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和发布,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三)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规划、管理工作;组织项目评审,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投产后评价。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政府采购监督、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重大、大型工程造价审核变化。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的统一监督管理。

(七)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市机关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筹管理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长沙市政云进行建设,不得建设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新型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按照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和接入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相关要求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和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安全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价。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立项阶段,需要说明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密码的应用和安全审查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成立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进行技术审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第九条 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综合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和维护。其他经营项目,按照“部门牵头、部门牵头”的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运维。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建设,与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多规合一”)实现互通共享。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依托该系统实施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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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规划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审批。湘江新区管委会、国家公园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信息化建设重点单位要根据全市总体情况,制定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计划。待智慧城市建设管理申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明确重点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投资规模报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与应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建立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数据库,生成全市唯一项目编号。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

第十三条 市机关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本市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和紧迫工作需要,每年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总体部署,制定明年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议方案。可动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优先次序。

第十四条 列入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经批准,并明确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额。

第十五条 已纳入全市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但因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不纳入年度政府信息化建设投资计划. 开工建设的,将纳入储备目录,报批并作为年度计划的附件发布,条件成熟时将纳入年度计划。列入储备目录的项目不再审批立项,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未列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未纳入储备目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安排建设资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商务和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预留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项目资金来源可以在分管副市长的建设资金中统筹处理的,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其余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情况比较复杂,关系到城市新型智慧城市的整体推进。. 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还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常务副市长后实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湘江新区管委会、国家公园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和储备目录,并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准备好。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关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通过长沙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和审批,办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审批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列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储备目录的项目: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必须在签约后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已签署。

(二)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只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组织市财政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议,经批准后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其中,对于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推荐书编制要求简化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后,组织市财政部门和专家召开审查会议,批准后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批准前,方案设计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初步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出具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批准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其中,情况较为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重点项目,需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方可进入专家评审;情况特别复杂、技术要求高的重大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咨询。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未经批准的,必须按照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要求批准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的这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章(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一般应当共享的数据开放给他人使用。特定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论证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审批吗?,并将专家论证意见报送建设单位。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连同可行性研究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部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在长沙市试点开展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报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前部门审批,需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作为长沙市有关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自审批手续完成之日起2年内实施,逾期不实施的项目必须重新审批。

第二十六条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验收之日起,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文件预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文件预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二十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按照规定程序应当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分拆而逃避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其中,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经过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查。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将采购文件和合同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对项目中标单位开展中标实施培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风险,并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三十一条 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每月向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项目风险、预算执行情况等。出现严重逾期、重大投资损失等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审批吗?,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整改或停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第三十三条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调度、管理和监督,不定期检查和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项目预算与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成本控制,按照“估计控制概算、预算控制预算”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和预算控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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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概算价格的10%以内的,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答复,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一份概算向市发展改革和市财政部门报送,超出部分在10%以内。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明确来源渠道(或比例)结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概算10%以上,或建设性质、建设场地、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预算(概算)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安排支付变更和增加费用。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规范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其中,未经批准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投资概算控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采购合同确定的价格控制。

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原批准的概算不能满足项目的实际需要,或批准的项目变更导致投资规模超出原批准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调整投资规模。项目竣工前办理变更手续,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批准概算对比表,说明调整原因和依据),并在批示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负责的副市长,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运营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另行公布。

(一)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抄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并向市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行后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自验收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建设单位)。

(三)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验收。

第三十九条 长沙市国家和省试点、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部委和有关省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前,必须先报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部门部门预测试。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长沙市有关部门对验收结果予以认可。

第四十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暂停本单位的后续工作。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后,市财政部门不再支付与该项目有关的剩余资金。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竣工验收后,将全套建设资料电子版报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运行后评价机制,对重点项目运行使用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后续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审批挂钩。由有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对承包商履约质量、响应能力、运维服务等情况的评价,建立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评价机制。

第七章项目数据资源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属,包括源代码、数据归属、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竣工验收后,承包商应及时将相关数据资源资产移交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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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与项目有关的资产、材料移交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运行维护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约定运维期满后,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运维资金按程序和规定。每年工程运维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建设成本的8%;涉及云运维和云服务的项目,每年的云运维和云服务费用不超过项目建设成本的2%。

第四十七条 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与运维资金的协同作用,坚持“联网为主,孤立网络除外”的原则。现有项目需要升级改造或新建项目,可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的,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建设单位认为不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数据共享的,但确需建设或保留的,经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后,方可建设或保留。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申请和网络安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重建或扩展项目。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停用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系统下线前,应做好数据评估,备份、迁移或销毁不同性质的数据,并上报市级数据资源。向管理层报告。

第八章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不禁止公开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予以批准的;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审查或者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擅自建设、擅自变更、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停止施工。到具体情况。活动、暂停、停止资金拨付,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从事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违法经营或者弄虚作假的,出具结果报告或者审查结果。结论严重不准确,或项目质量低下,视情节轻重,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含有土木工程的,土建部分超过工程总投资40%且土建投资超过200万元的,必须审批土建部分和信息化部分。分别地。其中,民用建设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批管理,信息部分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审批管理。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涉密,参照本办法申报方案和立项,市安全部门参与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十五条 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逐步推进系统集成。

第五十六条 湘江新区管委会、国家公园管委会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也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参照这些措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工作由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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