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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银行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目录(组图)

时间:2022-04-21 13:00:11来源:网络整理

公司法中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目录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启示一、注册资本制度变更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三、掌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决逃债问题四、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部分二:不良贷款处置一、不良贷款特征及管理<@二、不良贷款处置特别规定(一)涉嫌犯罪的不良贷款处置(二)不安抗辩权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运用(三)债权人撤销权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运用第三部分:借款人的追索权)银行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担保债权人权利 债权的影响s<@二、个别债权人的偿债情况及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三、银行对借款人追索无效行为的把握四、银行附担保权的财产, 享有优先还款权 第一部分:《公司法》对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启示一、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制度变更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中国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受订阅制影响最直观的就是企业的信用结构。支付制度下,“强”注册资本是公司债权人和交易伙伴申报公司实力的一种方式,重要交易的初步调查还必须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但在认购制下,任何人都可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甚至1亿元的公司,所以这层注册资本的意义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结构下,商业银行在审查公司时必须把握几个方面。首先,在客户评价中,要淡化注册资本意识,加强对公司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综合素质的考核。二是股东背景调查。股东背景,尤其是控股股东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客户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向、经营方式和社会形象。客户的股东背景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家庭背景。 ②国外背景。 ③政府背景。 ④上市背景。第三,在公司征信方面,政府还将逐步建立市场主体(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 )、公司备案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质押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经营信息、严重违规信息、抽查信息等同时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布。 ”。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风险防范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的限制,对信贷业务提出更高要求-贷款审查,特别注意检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股东的诚信。其次,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贷前审查中,应注意对公司股东的审查。同一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作为借款主体,因为《公司法》禁止这两个“公司”。第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权力决定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并置入公司。在贷前审查中,如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应注意审查是否有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决定。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秘密控制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杂,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公司的债务。在贷后管理中,银行应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强制审计制度,充分注意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大限度保护银行权益。 三、掌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解决逃债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为商业银行维护贷款债权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也为加大打击逃债的力度提供了有力武器。在资产追回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充分发挥本条例的司法救济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银行债权,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中将严格把握界限,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仍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在其对公司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在业务实践中,仍应有严格的规则和规范的操作,不能因此而放松对法人客户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四、《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以《公司法》第十条为准。 le 6:“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个人投资或担保的金额有限制。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就前款规定的事项参加表决。表决须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上述规定要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必须根据不同情况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按照公司的规定(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公司股东,但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必须作出决议。该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被担保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回避表决ng 关于上述决议。 (3)无论被担保第三方或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是什么关系?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笔担保金额有限制的,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否则超出部分无效。根据上述要求,在接受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贷款担保时,不仅必须签订担保合同,而且在设立担保前,取得同意的决议根据公司章程或法定权限、程序等进行担保,并遵守公司章程对担保金额的规定,避免担保无效的风险。公司信息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合法风险 控制问题贯穿于信贷业务的全过程,从债权调查到债权审查。债权,最终贷款后的管理和收回,贷款到期后的收回。法律风险控制措施。第二部分:不良贷款的处理一、不良贷款的特点和商业银行在管理不良资产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中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银行。能解决的不是加强自己的管理,而是目前国家的名声有限,国家的财力也有限,不良资产问题还是得靠我们自己解决。

首先是从源头上杜绝不良贷款的形成,加强自我管理,杜绝以下问题:(一)部分银行贷款担保主体不合格。只有法人和其他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但有些公司以虚拟担保、连环担保、自我担保或虚拟担保的形式从银行获得贷款。当然,这样的贷款是高风险贷款。(二)个别担保项目不符合要求。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抵押、质押的具体要求。只有依法可以抵押、质押的财产才是合法的,否则(三)担保贷款管理不力。在我国目前的银行担保贷款业务中,经常出现贷款合同因文本不规范而无效的情况。 f 借款合同、记录不完整、部分条款不符合借款合同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的。 (四)行政干预导致担保形式化。一方面是为了解决一些长期亏损的国企员工的生活保障问题,以免造成企业破产,追求自己的工作业绩,帮助企业获得贷款从事“面子工程”。这样,贷款安全得不到保障。<@二、不良贷款特别规定贷款处置 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包括直接扣减、通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刑事追偿、破产清偿、和解、以资还债等。不良贷款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实际情况。

以下是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一些特殊规定:(一)涉嫌刑事不良贷款很可能伴随债务人或债务人负责人,直接如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伪造财务报表、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以犯罪手段处理或者以此为突破口,与债务人达成和解。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取得贷款、承兑汇票、诈骗金融工具罪】取得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信用证以欺诈手段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损害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01条【偷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虚报或者不报税,逃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数额巨大银行授信业务法律风险控制培训,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条:【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有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犯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二) 不安抗辩权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债务,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约:(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让财产、提款避债;(三)亏损)商业信誉;(四)有损失或可能的其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当事人无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六十九条法:“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履行后被暂停,如果对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保证的,中止履约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债权人撤销合同法第74条:“债务人放弃应有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债权。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情况的银行授信业务法律风险控制培训,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权即告终止”。

第三部分:借款人在破产程序中对银行担保债权的追索一、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请求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一)无偿转让财产;(二)明显不合规);(三)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五)放弃债权)。第128条《企业破产法》:“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应计补偿依法行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2、提前偿还未到期债务——宣布贷款到期、处置抵押品《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债权破产申请被受理时视为到期。有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还款、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的清偿个人债权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单独清偿不利于债务人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2、发生破产原因——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或明显缺乏支付能力。 3、到期债权单独偿还——有多个到期债权自愿履行4、债务人财产利益理解三、银行追债时,银行对借款人无效行为的把握《企业第三十三条》 《破产法》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无效:(一)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二)《企业法》第128条规定的“企业”虚报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破产法:“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没有时间限制2、依靠取证四、银行对有担保权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第109条:“债权人谁在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具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得到充分受偿的,由破产人优先受偿。未受偿债权视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债权的,其债权视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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