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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的新AML / CFT制度

时间:2020-11-29 16:04:04来源:

Loeb Smith律师合伙人Gary Smith的问答

开曼群岛当局为何需要修改/更新其现有的反洗钱法规,其推动因素是什么?

开曼群岛2017年新反洗钱条例(反洗钱条例)于2017年10月2日生效,而犯罪收益法(2017修订本)(PCL)于2017年5月生效,共同扩大了开曼群岛反洗钱制度(AML)的范围,包括一般适用于投资基金,特别是(i)私募股权基金和其他封闭式基金(例如房地产基金),以及(ii)非已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

更改《反洗钱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使开曼群岛的反洗钱制度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12》的建议更加紧密地吻合。《反洗钱条例》在开曼群岛引入了一种新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办法,包括要求受《反洗钱条例》约束的人员(金融服务提供商)采取适合其业务性质和规模的步骤,以识别,评估和理解其业务。与客户,客户居住或经营所在的国家或地区,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产品,服务和交易以及金融服务提供商的交付渠道有关的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风险。

您能否就新的反洗钱制度中已解决的差距提供一些明显的观点?

《反洗钱条例》的适用范围仍参照“相关金融业务”进行界定。在开曼群岛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人员必须遵守《反洗钱条例》的要求。以前版本的反洗钱法规中包含的“相关金融业务”的定义已从《反洗钱条例》中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PCL的第2节中。该定义继续涵盖(强调)“共同基金管理或《共同基金法》(2015年修订版)所指的受监管共同基金的业务”,涵盖了在CIMA注册并受其监管的所有基金。该定义还涵盖并继续涵盖由CIMA许可或在CIMA注册的投资经理(例如,已申请并获得SIBL豁免的投资经理)。但是,PCL的第2节和附表6现在扩展了“相关金融业务”的含义,以涵盖“以其他方式代表他人投资,管理或管理资金或金钱的活动”。

将相关金融业务的含义扩展到包括“以其他方式代表他人进行投资,管理或管理资金或金钱”活动的最终结果是,现在涵盖了所有不受监管的投资实体(以及受监管的投资实体),并且将需要根据《反洗钱条例》维护反洗钱程序。

反洗钱程序

展望未来,所有开曼不受监管的投资实体(以及受监管的投资实体)都将必须具备以下反洗钱程序:

•为其投资者/客户进行的识别和验证(KYC)程序;

•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来监控财务活动;

•记录保存程序;

•筛选员工的程序,以确保录用时的高标准;

•适当的系统以识别与人员,国家和活动有关的风险,其中应包括对所有适用制裁清单的检查;

•通过有关客户在验证之前可以利用业务关系的条件的风险管理程序;

•遵守任何主管当局发布的不符合或未充分遵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的国家清单;

•内部报告程序(即,任命洗钱报告官员和副洗钱报告官员);和

•其他内部控制程序,包括适当的,有效的,基于风险的独立审计职能和沟通,可能适合于持续监控业务关系或一次性交易,以防止和防止洗钱和恐怖分子融资。

为了使之前不受AML / CFT体制约束的不受监管的投资实体执行适当的程序(或授权安排),对AML条例进行了修改,以提供一个宽限期,直至2018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内评估其现有的AML / CTF程序并执行符合《反洗钱条例》的政策和程序。

CIMA将能够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实体施加哪些执行权力?

于2017年12月15日生效的《 2016年金融管理局(修订)法》(修订法)赋予CIMA权力,对受开曼群岛监管法律和/或法令约束的实体和个人不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反洗钱条例。

对于违反规定为轻微罚款的行为,将处以5,000开曼群岛元(约合6,000美元)。对于规定为轻度违规的违规行为,管理局也有权按其决定的间隔,对已经对该违规行为处以的罚款(“初次罚款”)处以每人5,000开曼群岛元或以上的连续罚款,直至以下最早日期为止:发生:

a)违规行为停止或已纠正;

b)支付违规的初始罚款和所有持续罚款;要么

c)违规的初始罚款和所有后续罚款的总和达到20,000开曼群岛元(约合24,000美元)。

对于规定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处以单项罚款,但不得超过:(a)个人50,000开曼群岛元(约合61,000美元); (b)一家法人团体100,000美元(约合122,000美元)。对于规定为非常严重的违约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以下罚款:(a)个人100,000开曼群岛元(122,000美元); (b)法人团体1,000,000开曼群岛元(1,220,000美元)。

2017年《金融管理局(行政罚款)条例》在《修正法》生效后立即生效,其中规定了有关罚款金额,不同类型违规类别,行使酌处权的标准等方面的规则和指导,包括罚款,上诉,付款和执行的程序。

与其他全球基金管辖区相比,您将如何评估新的《反洗钱条例》中的整体改进?

《反洗钱条例》旨在使开曼群岛的反洗钱制度与《 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更加紧密地结合,以设定标准并促进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相关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运营措施的有效实施威胁国际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反洗钱条例》引入的变化增强了开曼群岛的反洗钱制度对此类国际标准的遵守,并使其成为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之一。

您将向依赖其服务提供商处理AML / KYC检查的基金经理提供什么建议?

基金经理应检查(i)针对其基金采用的反洗钱制度是开曼反洗钱制度还是被认为具有同等反洗钱制度的管辖权制度,(ii)后者是否是相关委托人?实际上要服从该管辖区的反洗钱制度,并且(iii)代表是否有必要的人员(在人数,培训和经验方面)代表基金维护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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