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色散”商务部:对日韩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续征反倾销税

时间:2023-01-01 08:10:18来源:中新经纬

今天,财经视野小溪给大家讲讲来自中新经纬的《商务部:对日韩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续征反倾销税》。

中新经纬12月31日电 商务部网站31日公告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31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据公告,2005年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9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46%,日本公司税率为46%,韩国公司税率为7%-46%。

2008年6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将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2.3%。

2009年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继承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G电线株式会社(LG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09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同时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反倾销措施。2010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和2009年第36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44号公告,决定由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继承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7%的反倾销税率。以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2年7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7号公告,决定由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继承原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在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3%的反倾销税税率。以株式会社OPTOMAGIC( OPTOMAGIC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46%的反倾销税率。

201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5日起,将LS电线株式会社(LS Cable & System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9.1%,将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7.9%。

2015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7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6年12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8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和2013年第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2月31日,应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96号公告、2008年第19号公告、2009年第36号公告、2010年第92号公告、2011年第44号公告、2012年第37号公告、2013年第9号公告和2016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所有日本公司 46%

韩国公司:

1.韩国LS电线株式会社 9.1%

(LS Cable & System Ltd.)

2.韩国大韩光通信株式会社 7.9%

(TAIHAN Fiberoptics Co., LTD.)

3.其他韩国公司 46%

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

好了,关于商务部:对日韩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续征反倾销税就介绍到这。

声明: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可直接反馈本站,我们将会作修改或删除处理。

猜您喜欢

图文推荐

热点排行

精彩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