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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出台《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30 09:00:27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为保险业注入活力。但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风险管控不力等风险和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金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二、《办法》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办法》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开展适度监管,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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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切实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办法》结合互联网保险自主交易的特点,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着力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知情权选择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是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互联网保险并未改变保险的根本性质,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应与传统保险业务监管保持一致。因此,《办法》在坚持现有监管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适当延伸和细化。

四是加强市场退出管理。按照“前端开放、后端管控”的监管思路,《办法》主要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的方式,加强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 ,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从经营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条件、业务领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基本业务规范和监管要求。内容包括:

1.一般。主要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概念的定义,以及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业务条件和业务领域。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集中管理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经营情况,以及可以扩展到经营区域的保险种类范围。

3.信息披露。主要明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4.业务规则。主要规定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机构的职责、产品管理、保费征收、交易记录、客户服务、信息安全、异常处理、反洗钱以及相关费用结算和支付等方面的具体监管要求。

5.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禁止行为和退出管理要求,明确了保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分工和监管方式。

6.章程。主要明确保险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即时通讯工具销售保险产品、网络平台的管理要求,以及《办法》的解释、修订和实施时间。

四、《办法》适用于谁?

答:《办法》适用于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和全国性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外,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的非保险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等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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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产品没有特别规定。虽然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办法》并未对“互联网专用产品”提出单独申报要求,而是采用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管控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点的产品。水平、信息化水平和产品特点。产品业务。

六、《办法》放宽了哪些保险业务区域限制?

答:基于互联网便捷、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放开部分险种的业务范围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普通全险等。人寿保险;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等实现销售、承保、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除《办法》所列险种外,其他险种不得跨地区经营。同时,《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向消费者明确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对于保险机构不能保证异地开展售后理赔服务,导致投诉较多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相关险种的经营。

七、《办法》对信息安全有具体规范吗?

答:鉴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高风险,《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上保险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同时,《办法》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力度。如保险机构因内部管理不力而发生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重大事故,保险监管机构可及时责令停止销售相关产品,确保保险机构有效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八、《办法》如何管理第三方网络平台?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保监会官方网站互联网管理办法,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存在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不合规等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泄露,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甚至是对保险业的负面评价和质疑。为此,《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了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了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业务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资格。二是加强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规则,要求保险机构强化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他合作主体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网络第三方信息告知义务。保险监管要求平台。三是落实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义务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

九、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业务活动,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当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十、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吗?

答:保险机构总行全面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是,在总行的统一管理和部署下,分行可以承担下单、理赔、客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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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如何防止误导销售?

A: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通过消费者自助交易完成。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对面的交流。因此,《办法》对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和方式作出了更加详细、具体、明确的要求。

一是要求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眼位置”列出一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保险机构不能故意隐瞒上述信息,也不能采用各种手段诱使消费者忽视这些信息。他们必须能够让消费者非常容易地注意到和发现这些信息,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做出客观、理性的判断。

二是要在保险产品“销售页面”列出足够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误导销售。例如,要求经营主体突出说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并在保险合同中突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单现金价值等关键内容。适当的方式;主体应提醒消费者其业务领域,以及消费者对重要保险条款的确认等重点内容,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信息必须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并授权发布。一旦出现问题保监会官方网站互联网管理办法,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10二、消费者如何了解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产品?

答:消费者可通过保险机构官网查询互联网保险业务名称及网址、互联网保险产品、客户服务、消费者投诉方式等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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