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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A股股份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

时间:2022-08-21 09:01:25来源:网络整理

深圳市场新股网上认购实施办法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根据在深圳市场持有的无限售条件A股股票的市值(以下简称“市值”),规范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上申购业务。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办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司股东公开发行股票的暂行规定》制定。首次公开募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按市值在线认购。

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基础,按照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 )按每日平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同一个证券账户在多地持有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同一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原则是证券账户登记材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相同。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以T-2结尾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市值纳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子账户市值纳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证券公司。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管专用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登记材料中“账户持有人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相同的,证券市值账户单独计算并参与购买。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证券账户的市值不予计算。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立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每日平均持有市值。

第七条非限售A股的司法冻结或质押,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限制如何打新股票,不影响证券账户持有的市值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的市值,以其证券账户内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票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基本规则

第九条网上申购额度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只有市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认购新股。每5000元市值可认购一个认购单位,低于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份认购单位为500股,认购数量为500股或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首次网上发行股份的1/1,000,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第十条 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深市证券账户,根据其持股市值对应的网上申购额度,认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受理申购申请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委托购买前需全额支付,超过投资者持股市值对应的网上申购限额的部分投资者申购量无效。对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视为无效,不经确认自动注销。超出部分由本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作废。

第十一条 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只能使用具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认购同一新股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投资者首次申购的有市值证券账户视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无效。每次新股发行,每个证券账户只能认购一次。如果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认购同一只新股,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投资者首次认购有效,其余认购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非流通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如上述账户参与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作废。各证券公司必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工作。

第十三条T日发行多股新股的,同一投资者参股日每股新股网上申购额度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当日为准。 T-2。两者都持有市值来确定。

第十四条 委托认购前,投资者应当将认购款项全额存入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期内,投资者以发行价填写申购单,委托购买股票。一经申报,订单不可撤销。订阅编号以实际有效订阅为准,每个有效订阅单元分配一个编号,所有有效订阅单元按时间顺序连续分配。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购新股实行无担保结算。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结算账户(即结算准备金账户)完成认购新股的资金结算,并应确保其资金结算账户在资金到账的规定时间内在帐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来结算认购新股的资金。

第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在资金到账时的规定时间,资金不足以完成认购新股的资金结算的,该不足的资金将被确认为无效认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无效申购:当日多股新股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作废;同一新股的认购按深交所主机确认认购的时间倒序认购。从最近一次认购开始,结算参与人的认购将一一失效,直至达到实际资金余额。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T-2如何打新股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T-2前20个交易日(含T-2)所有深圳市场投资者的日均市值和可用申购额度,以及可用申购额度于认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发送至各证券公司。各证券公司要做好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T日,投资者应当在申购期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通过与深交所关联的证券公司委托申购,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发行人发行公告 全额缴纳申请费。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不足的,证券公司不接受相关的认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资金不足的投资者,须在T日认购前按认购金额存足认购资金;关联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认购金额存足认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申购资金。 T+1日15:00前,所有认购资金必须到账。 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将出具验证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对认购和冻结资金进行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缴纳验资费。验资后次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收到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额,为每个申购单位分配编号,连续编号为按时间顺序排列的所有有效订阅。直至最后一次有效认购,并按如下方式配发新股:

(一)如果有效申购金额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金额,则无需开奖。所有匹配的数字为中奖号码,投资者将根据其有效申购数量认购新股金额。

(二)若有效申购数量大于网上发行量,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有效申购数量,每个中奖号码将申购一个新的申购单位。

第二十条有效申购量大于网上发行量的,在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抽签确认彩票。开奖结果将于认购日后第三个交易日(T+3)在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T+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对新股申购进行中签和清算,并在当日收市后将中签数据发送给所有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从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中扣除新股申购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标认购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主承销商资金结算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转入的认购资金后,应按照承销协议将扣除承销费用后的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退还的未中奖部分的申购余额后,将款项退还给投资者。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前自然日(T+3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冻结,认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转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网上发行完成后T+3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登记。

第五章线上分销与线下分销的联系

第二十四条 新股网上发行与网下认购支付应当同时按市值认购。

第二十五条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如果股票发行价格是通过网下累计竞价询价方式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将按照询价范围的上限进行认购。线下累计竞价确定发行价格后,在T+3日,中标投资者将获得认购价格与发行价格的差额以及未中标部分的认购余额。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T-1日前发布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和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每次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认购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参与网下发行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其网上申购无效。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拟安排线上线下发行之间回调的,在确定线下发行流程时,网下发行认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应当安排在网络认购资金中。验资日,网下认购完成后,将发布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发行人拟发起线上线下发行回调安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认购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发行人、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按照发行公告确定的线上线下发行量进行股份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股份登记。材料齐全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注册。线上线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东名册送达发行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认购同一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认购同一新股或从一个证券账户认购新股,部分认购无效无市值,或因认购量超过可用认购额度,部分认购无效。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投资者应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 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工作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按照有关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过失进行处理。 .

第三十二条对于同一次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认购的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网上申购无效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交易限制等监管措施,并提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市值在线申购实施办法》(深证商[2013]456号)同时废止。深交所、中国结算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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