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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中国变性人研究透视和思考
时间:2007-1-7 20:34:24 来源:两性视野 作者:王海生 编辑:junnis 【关闭
    “变性”应该属于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因为经过变性手术之后,他们/她们成为名副其实的”变性人”,这是一个游离于传统性别规范的特殊群体,作为性的亚文化群体,其身份一直处于隐蔽状态中,一旦浮诸公众视野,就会受到别人的嘲笑、打压,经常被斥之为流氓、变态、道德败坏者,甚至受到行政和司法的惩处。“变性人”一般很难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宽容,家庭关系往往剑拔弩张,很多人到最后落得众叛亲离。“变性人”在变性手术前,承受肉体和灵魂的分离的痛苦,在手术后,还得面临重塑的性别角色与社会主流文化的冲突。手术不成功,往往投诉无门,经常有泪也往肚里咽,有的“变性人”甚至选择了自杀。但是这个群体并没有少到可以忽视的地步,他们/她们是活生生的人,就应该有着作为人的权利。
 
 
“易性癖”与 “变性”
 
    潘绥铭教授认为,“Transsexuality应该是:变性别欲、变性别行为、变性别者 ,关键是弄清改变的是“Sex/Gender”还是“Sexuality”。 如果是前者,那么就应该翻译为“变性别”,如果是后者,就是“变性”。 此外,他坚持“变”比“易”更好,“易”只能在男女之间转换;“变”,可以变成不男不女(中国人民大学性学网)。从X学者给潘教授的信中得知,这个词在国际华人社区内,通常用变性欲一词替代。变性欲这个词就更淡化其疾病色彩。[1]方刚在他的博客中提出,“癖”是主流社会对少数人群的一种蔑视和打击,给你贴上一个标签,再一下把你打入冷宫,你这辈子就别想翻身了,这种现象要以用标签理论来解释。[2] “中国变性之父”何清廉教授认为在临床上应将“易性癖”称做“易性病”,“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表达该疾病的特征,易性病不是主观所为,而应该是生物学因素所致;癖则是指后天养成的一种习惯”。[3]习惯说法通常对“变性人”和“易性癖”不做严格区分, 只是在涉及到对变性人进行医学上的分析时采用“易性癖”一词。本文沿用习惯做法,对变性人与易性癖未进行严格区分。潘绥铭教授的意见帮助我们很好澄清“变性”的不同内涵,何清廉教授和学者方刚的说明呼唤我们应该以宽容和理解的态度对待这些特殊的被主流社会放逐的“变性”群体。

    1998年8月4日的《文汇报》吴兴人撰文《除男女外另有五种性别——何清濂教授对人类性别划分提出新见解》,文章中说,“(何清濂教授)通过临床实践,对个别病例作了长达8年的跟踪观察,又加理论上的悉心研究,何清濂对人类性别的区分提出了新见解,即除男女之外,另有5种性别,过去医学界对刚刚坠地的娃娃性别的划分,通常认为非男即女。然而,何清濂教授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善的区分。这种简单的分类实际上排除了人类其他性别的存在。……何清濂教授提出的关于人类的性别划分的新见解,引起了医学界和社会学界有关人士的强烈兴趣和关注。它对于推动人类基因工程和性别工程的研究,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这样的医学见解打破了传统的性别两分的谬见。所谓“易性癖”,通常被认为是在个体性角色中表现出的性别自我认知障碍疾患(gender identity disorder).著名精神病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Harry Benjamin对“性”和“性别”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说:“性(Sex)是你所看到的,性别(Gender )是你感觉到的,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至关重要。”易性癖患者是这样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生物学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并深信自己为另一性别的人,并强烈要求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渴望完全按异性的角色去生活。患者为自己的身心不一而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煎熬和痛苦,情况严重者,往往有自残和自杀倾向。[iv]易性癖的成因至今仍停留在观察和研究阶段,专家推测可能与遗传、内分泌、外生殖器大小与形态、环境和心理、性别中枢功能异常等因素有关。[v]
 
中国“变性”的发展和现状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医学界对易性癖现象的研究不断深入。1963年美国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医学院建立了第一个性别自认障碍门诊,1966年HarryBenjamin博士写出了第一本有关易性癖现象的专著,1969年Green和Money首次论证了外科手术治疗易性癖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出版了《易性癖与性别再赋于外科》一书。此后,40多个专门的变性中心在一些国家相继设立。变性手术(sex-changesurgery)主要是针对男易性癖者施以阴茎和睾丸切除、尿道移位、人工阴道成形及诸如乳房增大成形、面部骨骼整形、声调调整等手术;对女性易性癖者施以子宫和卵巢切除、乳房切除、阴茎形成等手术。全部手术不仅包括切除原有生殖器官、重建新的生殖器官,还包括第二性征的整复,使患者从头到脚各部位与改造后的性别身份相适应,使其身体符合心理状况。这一系列手术复杂而精细,被国外医学界称为“性别工程”。国际上首例报道的变性手术是1930年一位美国士兵在丹麦接受的。中国公开报道的第一例变性手术是1990年在上海长征医院由我国著名整形修复重建外科专家何清廉教授主刀进行的。1992年7月,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整形外科研究中心夏兆骥教授又完成了世界上首例男女内部性器官同时互换手术。除北京、上海外、武汉、广州、哈尔滨等地也尝试开展了变性手术。90年代以来,我国总共进行了约110例变性手术,并在许多方面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何清濂教授、夏兆骥教授、协和医科大学陈宗基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陈焕然博士等均是中国变性医学领域公认的权威。目前,这一医学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变性后的人都不再具有生殖能力,并且需要在术后定期服用雄性或雌性激素。
 
    资料表明:在美国,男易性癖的发病率为1/10万,女性为1/40万;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男性的发病率为1/2.4万,女性为1/15万;在新加坡,男性的发病率为35.2/10万,女性为12/10万。目前,我国的资料不祥,一般认为该病的发病率为1/5万~1/10万左右,而且男女比例基本接近(国外资料估计,易性癖发病率为1/14万-1/10万而且男女比例基本接近,据何清廉教授掌握的资料初步判断,真正的易性病患者的发病率低于上述数字[vi][vii]。但是这些数字说明了我国也存在规模较大的潜在变性人群。在一篇题为《中国“变性人群”生存状态扫描》文章中,开头就说到一则新闻,女性研究生为了今后找到工作,竟然提出了变性要求,正文部分主要有这些内容,以陈勇军(现名莉莉)为个案,写她“做个真女人,做中国的河莉秀“的故事;又以华华和然然为例子,表明变性不彻底人群的痛苦挣扎的生活景况;变性给伦理和法律带来挑战等,作者呼吁,“不管变性人的价值观和道德文化有多么边缘,但都已经到了整个社会必须加以重视的地步。”[viii]
                       
“变性”中的是是非非
 
    一旦接受变性手术,对患者而言,就意味着将要不可逆地失去身上一些健康、正常的器官,意味着定期服用对人体有损伤的激素,意味着术后性功能的必然受影响和随之而来的对新配偶权利的侵害,意味着不再能生儿育女,意味着将以另一性别的人在社会上立足,意味着业已形成的各种稳固的家庭、社会关系的大调整,意味着今后的工作、生活、家庭组成都必然会处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患者术后可能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身心不一的痛苦,但即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却需要他(她)做出极大的心理调整才能适应。何清廉教授认为:“医生做一项治疗要达到两个目的:第一,为病人解除痛苦;第二,帮助病人获得幸福。对于一个变性人来说,手术可能减除他生理上的痛苦,但由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很有可能他无法获得幸福,相反,倒要承受双重的痛苦,这显然不是病人的期望,更与医生的职业道德准则背道而驰。易性癖者在没有做变性手术的时候虽然痛苦,但他还能生活下去,而有些变性人却可能无法生活了。”因此,变性手术并非能让所有易性癖者解脱痛苦,给哪些人做手术、不给哪些人做手术,不能只从尊重患者的意愿出发来定夺,而是需要经过严格而慎重的筛选。
 
    陈焕然博士认为变性手术失败的最主要原因就是病例选择不当,要么根本就不是易性癖,要么是对患者的心理状况、家庭情况等缺乏全面的了解。为此,陈焕然博士提出了以下16条手术前程序和有关标准,以保证患者的利益、填补法律的空白和预防医生本身的法律风险:(1)易性癖的诊断正确无误;(2)对手术的要求至少持续5年以上,且无反复过程;(3)患者必须以他(她)们选择的性别公开地生活和工作至少3年;(4)术前接受心理、精神治疗不少于1年;(5)术前必须有1年以上的激素治疗;(6)必须没有以其解剖学性别结婚;(7)精神病专家证明其精神状态正常;(8)必须同意术后随访;(9)年龄大于20岁;(10)无犯罪、滥用药物或酒精的历史;(11)无过于显著的男性或女性化行为体征;(12)患者和术者对手术有统一意见;(13)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并备案同意术后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14)至亲家属无反对意见;(15)患者对术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十分清楚,并有心理准备;(16)无任何外科手术禁忌症。这16条不仅是从医学角度出发,更重要的是在手术病例的选择上从患者今后所要面临的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法律地位、伦理关系、心理适应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考虑。但遗憾的是,近年来,随着变性手术报道的增多,一些医院为谋名或牟利,在病例选择上轻率行事、不负责任,手术的泛滥导致了相当高的失败率。最典型的是见诸媒体的变性人×××持刀杀人案和逃犯易某的变性。何清濂教授评论说,×××变为女性后又想做男人,说明医生诊断、甄别有误;而在逃犯轻易就获准变为女人,说明医院的审查手续形同虚设。更有一些医院,单纯从手术收入考虑,为欲通过变性后利用“人妖”身份牟取暴利者开方便之门,极大地损坏了变性医学的社会形象。针对此,何清廉教授呼吁:“有关部门该出手管管了,别让好不容易发展起来的我国变性手术事业走向歧途。”[ix]
 
    2000年6月25日《羊城晚报》记者阮巍报道了几个“易性癖”者的自残和他残的故事,以及患者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痛苦,当然也有变性手术成功带来重生的喜悦,何教授对是否需要做手术表示,一定要慎重。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潮使许多庸医为了捞得钱财,甚至铤尔走险,庸医害人的悲剧屡屡发生。由于我国在“变性”这一领域立法工作还没有展开,导致一些医院、医生钻法律的漏洞。在某种程度上说,易性病患者是一个比爱滋病患者更弱势的群体,因为他们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再加上变性的目的是使患者被社会接纳和认可,让那些身心都饱受折磨的人能够重返社会舞台,过上正常人应该具有的生活。变性手术具有不可逆性,而且还牵涉到一大堆问题,所以要慎重、慎重、再慎重,不到该病已严重影响生活乃至生命的时候,决不轻易动手术。因此,“变性人之父”何清廉疾呼变性手术,再也不要滥做了。当前,我国不少新闻媒体不断报道“变性人”的生活情况,但具有商业炒作和娱乐化之嫌,还有,有的“名人”博客故意拿“变性”说事,进行恶搞,确实颠倒和歪曲了“变性”人的痛苦生活真相。还有,“媒体的不负责任的报道给他们罩上了神秘的面纱并妖魔化了他们。人们怀着‘猎奇’和‘窥私’的态度走近他们,真正关注变性人内心者少之又少”。 “以手术选择性别事关人的终生,不幸的是,这种选择常常被媒体诱导、被愚昧诱惑、被金钱迷惑、被蒙上了功利主义色彩,对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社会文化传统下的社会性别制度规范了我们,我们又用这种规范来审视变性人。我们用猎奇的心态接近他们,以歧视、讥讽的态度对待他们。”[x](李红娟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与人口学院  2006.09.07  )那些处于男性和女性性别夹缝中的群体——“变性人”忍受身体和灵魂的剧烈撕扯,如果得到医生的帮助,得到周围人的理解和关心,他们/她们同样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幸福。读读记实文学故事《性博士怎样为人变性》或许你能得出和笔者同样的结论。[xi]
                
“变性”挑战伦理、法律以及传统的婚姻关系
 
    变性手术是一门很复杂、很精细、外科整形技术要求很高的医学科学,被国外医学界称为“性别工程”的这种手术往往代表着一个国家整形外科的整体水平和实力。同时,易性癖现象和变性手术,广泛涉及心理学、医学、道德、伦理、婚姻、家庭、社会等诸多领域,在我国一直是一个敏感、复杂而探讨不多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变性医学发展迅速,但由于相关规范、标准和立法的欠缺,变性手术的开展也正越来越来多地引发人们对相关问题的法律和伦理思考。
 
    改革开放前,中国医学界对国外变性技术的科研和应用持批判态度,视之为资本主义道德沦丧的表现,是医疗资本获取超额利润的恶劣手段,认为变性无助于人口繁衍和家庭幸福,是资本主义世界特有的医疗现象。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建立,人们不再囿于从意识形态出发来看待这一医学问题。但由于变性手术改变的是人生而有之的性别,而性别作为人的自然属性,是性关系、婚姻、家庭的基础,人类的生殖繁衍是人类社会存在延续的基本条件。变性触及了这样一些敏感而千古未变过的人伦之理,必然引来包括医学界在内的广泛争议。反对开展者认为,变性手术干扰了大自然赋予人类的性别规律,是逆天而行、大逆不道。认为现代医学本身在变性手术中扮演了变态的角色,它改变了人类正常的健康准则,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自然本性,并据此怀疑当代科学发展的某些趋势是否弊大于利,是否把整个人类社会引向一个比核战争更恐怖的深渊。赞同开展者认为,既然易性癖是一种疾病,患者就有得到救治的正当权利。在不能通过其他方法解除患者痛苦的情况下,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从革命的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对患者实施变性手术就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认为,变性技术修正了社会对性别的判断和认识,实现了性别自认和社会道德要求的统一,因而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认为“满足患者需要的医疗行为,都具有积极的医德思想。”何清廉教授从治病救人的角度考虑,完全同意给易性癖者做变性手术的主张。但认为易性癖者和别的病人不一样,对这种病人来讲,医疗仅仅只是一部分,病人手术后需要面对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因而认为,在目前缺乏相应专门研究机构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手术应慎之又慎,不宜大量开展。暨南大学医学院马绍斌、范存欣认为,从医学角度看,变性手术仍属非治愈性姑息疗法,且有并发和后遗症,加之社会固有观念的压力和法律规定的欠缺,易使患者术后产生新的心理疾患,因而反对在医学技术不成熟和社会环境不配套的情况下贸然在临床上推广变性手术。除了上述论及的一些问题外,我国法律在变性医学领域还存在着诸多盲区。比如,法律是否承认易性癖者术后的性别?在丹麦、意大利、荷兰、瑞典等国,易性癖者术后都可以通过法律改变其出生证明。我国目前还没有选择承认患者术后获得的性别,只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以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出于保护患者隐私、尊重个人意愿和方便患者今后生活的目的,对其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工作证上性别一栏做必要的修改。另外,变性手术移除具有正常功能的健康器官,这是否合法?易性癖者对变性手术的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术后患者可否以新性别与异性结婚?这些问题不仅与法律相关,而且具有直接的伦理学意义。我国法律在这些问题上均无规定,目前手术的开展只能在没有法律保护、认同、约束的情况下,从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来进行。这既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变性医学的发展。[xii]
 
    “变性手术”这个曾经不为我们所知的词,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进步。也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变性手术”也开始受到我们的关注。从医学角度来看实施变性手术是治疗性癖的方法之一。有人认为;选择自己的性别是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自己有权利来决定是否进行变性手术。并且具有性癖的人有权通过变性手术来治疗自己的性癖,这是每个公民自己的事。但有人认为,选择自己的性别决不单是个人的私事,人的性别不仅对其自己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且对对整个社会有着广泛的意义。比如,作国变性手术后的人,究竟应该是一变性前的性别还是变性后的现实性别来进行户籍登记呢?还有亲属关系、以及出现的医疗事故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手术后患者可能后悔而产生的问题。当患者改变自己的性别,摆脱对自身性别的厌恶之后,面临的是新的心理煎熬,因为他们必须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从新去适应整个社会。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美国第一位变性人的自传小说《变性人》中的一段叙述是耐人回味的:“不是亲身经历过变性的人,决不会理解到一个男性女性兼备的,并且阴阳倒置的人身体上所受的煎熬。被这种什么都具备又什么都不明确的两性禁锢的人,身体上和精神上所遭受的是无止境的非难和屏弃,以至由此产生的绝望。”国外医学统计资料显示70%——80%以上的变性人手术后心理并未改变,出现精神分裂等不适应症,由此患者对手术的心理期望值与手术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后悔。当事人对变性手术后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认同艰难的适应过程中,当不能顺利担当新的社会角色时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后悔。当患者一旦后悔,对手术不满意,很可能将医院告上法庭。医疗机构则必须承担手术决策程序合法、操作无误等一系列的证明责任。这对医院来说难度是极大的。尤其再现在对这方面的标准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无论对医院还是对患者都必须要去面对的一个问题。二、变性手术后的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变更和重新定位。性别是社会角色的基础之一,尤其在中国这个充满伦理道德色彩的文化中。因此,性别的改变必将涉及到一系列的社会亲属关系的变动。以婚的变性,突然从为人妻变为为人夫,或有兄弟变姊妹,还涉及到原配能否接受。尤其对于已有子女的以婚患者。子女将与女性爸爸或男性妈妈交往,即使理想化地想象社会公众均以平静、宽容、理解的态度对待此事,在孩子的内心深处也难以平静。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肯定会带来不利的影响的。未婚者进行变性手术也会涉及到父母、兄弟姐妹们的认同。否则在法律和伦理上将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作为夫妻可以用离婚的方式解决变性手术后的夫妻关系。但血缘关系却不可能以解除来解决。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更不是轻易能够解决的。三、变性手术对摘除人体器官的争议。人体器官的健康完整由国家的法律予以保护,当事人和医生都无权去无端处置。而变性手术摘除的恰恰是人体健康的器官。并且是在没有任何病变的时候被人为地摘除,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健康器官的残害。即使摘除患者的器官事先得到患者的同意,但是患者处于弱势,是被动的消极的,而医生的决策是主动的,积极的。因此患者的同意并不能排除医生残害器官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患者手术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则处于有口难辩的状态。但对于这一问题,有些国家则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官还是表示赞同实施这种医生和患者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似乎也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认可。四、变性手术可能成为犯罪人逃避侦缉的重要手段。以性别为主要差别的容貌是人的稳定特征,也是侦查犯罪案件和缉捕作案人的主要依据之一。一般来说,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人确切的体貌特征后就可以按这个体貌特征来抓捕犯人。但是,目前的整容技术的发展将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小困难。这无疑给犯罪人增加了一种逃避打击的手段。并成为当今国际上犯罪分子反侦查的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如当今的很多恐怖分子就是以这种方式来逃避反恐组织的侦查。在客观上为社会的控制增加了难度。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讲,人的性格可以用DNA来确定,即是当事人实施了变性手术,但其DNA是不会改变的。可是性别是别人的隐私,非经特许他人不能查询。如果正常人实施犯罪后以变性手术作为隐匿身份和从新融入社会实施犯罪的手段。侦查工作的难度将是超长的。再者,我们到底是以当事人的DNA来确定性别呢还是以当事人变性以后的性别来确定呢?这将又是一个难题。[xiii]
 
    允许变性人结婚可能引发许多其他问题,比如婚后的生育问题、对方的接纳心态问题等都不能成为剥夺变性人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指出,“当人的自然身份和户籍证明一致的时候,登记结婚在法律上就没有问题。变性人通过变性使得自己的自然身份发生了改变,同时他们也通过合法的手续改变了户籍证明上的性别登记,两者只要保持一致,结婚就是正当的。法律主张现实存在,当婚姻主体是一男一女时,他们当然可以结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禁止同性之间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同性恋者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对于已经做了变性手术的变性人,只要公安部门确认了其变性身份,并且更改了变性人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性别登记,从2003年10月1日起,变性人可按更改后的性别办理结婚登记。[xiv]但变性人要求结婚的,首先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为变性手术毕竟改变了患者的性别(生理性别),更主要是不同性别的人社会角色各异,具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构成不同的亲属关系,故履行告知义务,不仅是私法上的一种附随义务———诚信义务,而且也是向对方负责,好让对方作出是否与其结婚的选择,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否则可能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张伟.变性人婚姻家庭面临的法律问题,法制日报, 2005 年10月16 日)
 
    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个人做了变性手术,已成为同性的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怎么处理呢?民政部日前对此作出明确答复: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xv]但有人提出异议,“如果变性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办理,就等于变相承认同性婚,造成同性离婚的结果,这样会与我国现行法律相矛盾,陷入一种法理上和伦理上的困惑和尴尬,一方面,我们不承认同性婚,一方面又要让他们按协议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对此,有人认为,此种情形可参照婚姻关系终止原因中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精神办理,这是婚姻关系终止的自然原因,而离婚则是婚姻关系终止的人为原因,即夫妻中一人做了变性手术后,其赖以存在的婚姻属性和法理基础就不存在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即离婚的主体是一男一女。既然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就应视为他们双方的婚姻关系已自然终止,推定一方为自然死亡,且发生与自然死亡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无需再去履行离婚的法定程序。笔者(指张伟)认为,上述观点符合我国现行立法和法理基础,但仍欠缺可操作性,应具体细化,如可规定:夫妻双方中做了变性手术的一方,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申请性别变更登记,自批准性别变更登记之日起,双方的婚姻关系视为自然终止,在未获批准之前,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继续存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做了变性手术后,如果双方有子女,做了变性手术的一方与子女的关系该如何处理?笔者(指张伟)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它是不能人为解除的,它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血缘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发生的客观事实,不因性别变化而改变,除非因死亡而终止。变性人仍是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如果变性一方的性别变更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他(她)就与原配偶的关系,自然终止(如前已述),就可以再婚,并不影响他(她)与子女关系的存续。但这会使孩子的心灵深处难以平静,迫使未成年人理解“为什么我的爸爸是女性”或是“我的妈妈是男性”,这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无疑是不利的。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尤其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可由未变性一方负责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变性一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时为止。
 
    为了避免孩子面对自己的父母是同性即两个爸爸或两个妈妈的角色错位的尴尬和困惑,可暂保密变性一方的身份,待孩子成年后再告知,或由孩子的父母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一个适宜的解决方案。另外,也可考虑构建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信托制度,即由变性人一方作为委托人,将抚养费等财产权利交付受托人(原配偶)控制与支配,确定未成年子女为信托受益人,使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抚养费等财产,为共同受益人(子女)服务,而子女享有受益所有权。
 
    综上所述,我们应理性、宽容、务实、平等地对待变性人,创造一种真正的宽容、相互理解和尊重多元化社会的价值观,在法治的架构内,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同时对涉及儿童权利的变性人案例,应以保护儿童的福祉为最佳和首要利益。但毕竟人为的变性手术,会带来诸多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复杂问题,亟需运用法律等多种手段预先防范和规制,亟待在理论上深入研究,观念上创新,实务上规范,立法上日臻完善。(张伟.变性人婚姻家庭面临的法律问题,法制日报, 2005 年10月16 日)
 
    通常情况下,无论男人或女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平等。但涉及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款,如《宪法》中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款项,《劳动法》中有关于用工不能歧视妇女及妇女休产假的规定;有男子年满60岁退休,女子年满55岁退休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必须为男、另一方必须为女等等,因法律并没有对"变性者"进行特别规定,适用法律时有时只能靠司法解释来弥补这一漏洞,但对于变性人,目前还没有司法解释,他们不应该享受。如果一个男人变性成为女人后,仍享有男人的有关权力,那么这样的变性毫无意义,而且对其它女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新政策,变性运动员将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国际奥委会药物委员会官员斯查马施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不会歧视这些变性运动员,国际奥委会尊重人权。”
 
    在保障变性人基本权利时,还有一些问题产生:比如变性人在公共场合究竟该进男厕所还是女厕所,目前确实很难决断。如果进男厕所,其已经不具备男子的基本特征,会被男子嗤笑;如果进女厕所,知情的女子能不能接受,会不会以其骚扰、扰乱社会治安甚至流氓犯罪向公安机关报警呢?[xvi] 
  
 
“变性”,作为性的亚文化
 
    学者方刚在他的博客文章中有一篇和李平的对话说,“将易性恋(这里指变性)视为变态,我也觉得这是主流社会对弱视人群的一种歧视,当然还包括对同性恋的歧视。”他进一步说,“不光是我们中国的文化,全世界的文化都一样,总是将性罪恶化,凡是跟性有关的问题,它都变得敏感。比如变性,如果我不是改变性器官,而是割双眼皮,或者做其它美容,同样是改变身体的一部分,这时候可能就没人说你。”[xvii]其实,变性应该属于性的亚文化的范畴,潘绥铭教授对性的亚文化作过界定和阐释, “在人类的性领域里所存在着的,或者在性方面所表现出来的,与占据社会主流地位的性文化相比,处于劣势地位甚至被压制状态的那些性文化表现。性的亚文化一般是由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群体所创造的。它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都比较小,甚至非常小。在西方性社会学的理论中,性的亚文化主要是指:青少年的、少数种族的、男女同志性恋者和双性恋者的、性产业从业者的、变性者和采用性的其他替代方式者(例如易装者、迷恋情品者等)的性文化。也有些学者认为,青年的和妇女的性文化也属于性的亚文化。这些边缘群体,至少是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往往拥有自己的、与主流社会极为不同的性文化。这又可以分成性关系方面的、性生活方式方面的以及性的文化表现形式方面的。例如性关系方面的自由恋爱、私奔、非婚同居、群居、试婚、偶暂式性交等;在性活动方式方面的公开亲昵、炫耀性感、公开谈性、性的隐私观念淡薄等;在性的文化表现方面的性感音乐、舞蹈、表演、书写或者使用性语汇、接受色情品等。这些性文化一般的都被主流社会所贬低、否定和排斥。其中的许多形式被主流社会规定为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的。”[xviii]
 
    祁冬涛(社会,2002.4).在《灵魂对肉体背叛——变性人现象综述》中说,讨论了变性现象,其实也就讨论了许许多多类似的"亚文化"现象如同性恋、虐恋、易装癖等。这些现象只要没有给其周围的环境带来实质性损害,我们就不能利用自己身处主流文化的优势,野蛮地将他们囚禁在“边缘性”、“变态者”的圈子里,而应该努力去探究原因,努力去理解他们,帮助他们,接纳他们。这才是一种主流文化有活力、更加文明的表现。反过来讲,被“囚禁”的“亚文化”人群也应该组织起来,勇敢地站出来,喊出自己的声音,来惊醒还在主流文化的温暖怀抱中睡大觉的“正常人”。
 
    除上面提到的变性对社会、伦理、法律、文化的冲击外,它还和宗教、女性主义运动等问题相关联。
 
“变性”——听听大家的声音[xix]
 
主持人:以前曾看到过一本描写变性人的书,作者是当事人,他通过手术把自己变成了女性,据说,那是一种蛹变蝶的感觉。 
    变性人目前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常被当作另类。他们是心理变态?还是生理缺陷?是在追求理想?还是满足某种追求?请看大家怎么说吧。
 
□老俞(广告人):你我相去不远
    心理学认为完善的人格必然有一定的异性心理特征,所以女子的坚强和理智、男人“侠骨”下的柔情,都被看作好品质。当人们视精神病者为异类时,弗洛伊德就指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精神病患者,用这个道理来看,我们和变性者相去多远呢?

□倪建中(贵州盘江煤电公司):这是一种精神矫正
    在阿里斯托芬讲的神话中,男人女人是一体的生物,名叫“男女”,后因触犯神灵,被宙斯对半分开。也许,正是从宙斯将男女分开之时,人类就开始了对自己性别的困惑。我相信每个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惑,从女孩开始问为什么男孩站着尿尿起,从男孩开始问为什么女孩可以哭而男孩却不能哭开始。在对自己性别的困惑中,也许正孕育着反叛或放弃的可能,变性手术的成功终于给这样的反叛或放弃提供了一个基础,而这样的手术的出现,至少意味着我们这个社会宽容度的增加,这应该是价值多元化的结果,虽然,我们还说不清楚这个果实是酸是甜还是涩,甚或是苦,而且我们对很多事情,至少现在还是习惯于一种泛道德化的评判。做男人好还是做女人好,其实是很难作出判断的,甘苦自知。我相信每个做变性手术的人都会有自己的充分的理由,这毕竟不是隆胸不是增高,也不是割阑尾,这是对性别角色的放弃,它所关联的绝不仅仅是医生的医术,这是精神矫正的手术。女性去做变性手术似乎更容易理解,毕竟男性始终还是占着统治地位的,在这个社会里,女性很难依靠自己来救赎自己,而给她们造成伤害的又恰恰是男性,男性凭借自己的力量,就有了伤害与拯救的两种可能。英雄救美,总以完美的结局去掩饰女性处境的尴尬———要么被伤害,要么被保护。而变性手术,从技术层面上给了女性自救的可能。但我们可能会更悲哀地发现,以放弃女性角色来获得的自救,到底是自救,还是对男性霸权的屈服与认同?现在,也许我们能找到娜拉出走之后的答案了,那就是———变性。 男性难道也是希望自救吗?社会对男性的期望值总是大于女性,“望女成凤”只不过是“望子成龙”的一个补充,犹如附送品。人际关系的主轴实际上也是父子关系,再加上什么“男儿有泪不轻弹”、“大丈夫处世兮立功名”之类,使男人一出生就背负了太重的负担,而且他们还毫无例外地被女性称为“没一个好东西”。女权主义者认为,男人总是把女人当作“性工具”,其实,女人又何尝没把男人当作“劳动工具”呢?从这个意义上说,男性也是一个悲剧角色。贾宝玉如果想彻底清爽的话,恐怕唯一能选择的就是———变性。 男人与女人本身就是冲突的,性别的可选择性,是因为宽容,那么,不妨继续宽容下去。

□李东赫(自由职业者):“两害相权取其轻”
    在我记忆中,再没有比言行与性别不相符的人更让人难受了。记得有一回,一位男同胞翘起兰花指递上名片,让我浑身上下起鸡皮疙瘩。有些人骂那种人心理变态,不过据我所知,许多心理现象的背后往往有深刻的生理原因,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导致异性化言行的原因很多,也许是环境的潜移默化(比如一个男孩从小生活在女人堆里),也许是体内缺乏某些物质,也许真的是性别错位……一个人扮演的角色与其性别不符,总不是一件好事,改变环境,服用药物都可以改善状况,变性手术也是手段之一。做变性手术是一个勇敢的决定,不但要接受多次不可能愉快的手术,而且要终其一生服用和注射一些药物,以保持变性效果。若是某一环节出了岔子,很可能被“打回原形”甚至更糟糕———谁都弄不清其性别。手术前积攒高额手术费的艰辛,手术中承受的痛苦和巨大风险,手术后对新角色、新环境的适应……容易吗!或许,与性别错位的痛苦相比,这些都可以忍受,变性手术不过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本人以为,变性手术应是最后手段,自觉性别错位者一定要慎重思量,切不可凭道听途说就给自己下刀。按照科学家的说法,人的性别有好几种,如生理性别、社会性别等,仅生理性别根据染色体的组合,就可以分成7种!够复杂吧?自己觉得一切正常的人们,在珍惜自己的幸运的同时,应该对非常态的人们多一点理解和宽容,少一些偏见和歧视,善莫大焉!毕竟,如果一个人真的因先天原因性别错位,那不是他或她本人的错啊!

□孙学忠(江苏东台高级农艺师):顺其自然
    变性人既是心理变态,也是生理缺陷。痴心改变性别无疑是生物的退化行为,不过人们有时越是制止越是反对的,有人却越发积极追求,顺其自然吧!

□刘旭彪(江苏无锡):变性是玩酷
    媒体炒作变性人,结果给人的印象是,变了性就有大发展。据悉,中国目前有近5万人想变性。我想说,想玩酷也别变性。

【来源于  《青年参考》,全文照登】
 
结语
    在结束本文之前,笔者读到这样一段材料:“在21世纪开端之际,挪威的变性癖创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变性癖的自愿组织。该组织的目的是为变性癖争取政治和社会权利,从而使他们能够在社会里与别的性别人士过着平等的生活,无须恐怕成为社会的被放逐者。这个组织还有这样一个口号:‘让我们向社会前进!我们要在社会那里找到生存空间和接纳!’”[xx]在中国,那些尚处在暗陬里的痛苦“变性人”也应该行动起来,为争取自己的权利申诉。也许是上帝在造人的时候,对人类开了一个不小的玩笑,致使有这么一群人属于无法归类的性别,使他们/她们经受着地狱之苦,永远活在异样的目光虐杀之中。那些泛道德主义者视这些“变性人”为异端,对之大加挞伐。殊不知人无法选择自己的性别,性别却选择了人,人这种天生的被动性,成为了“变性人”们的“原罪”,永远背上了灵魂的十字架。因此,在这个世界上,就存在主流对边缘、常态对异态、多数对少数的霸权。但如果从人类存在应该多样,思想应该多元出发,我们就会消除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以更加宽容的心态对待这些“变性人”,而且我们有理由对这一群体去争取自身的权利表示乐观。还有,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医疗机构和个人为了挣得黑心钱,向患者随意承诺,一旦医疗事故出现,推委责任,而我国目前在“变性”方面的法律几乎是空白,这样无异于在患者的伤口上撒盐!同时,我们也呼吁,有关实行变性手术的医院和医师对要求变性的人进行仔细条件审查,千万要慎重,切不可贸然下刀。有人想通过“变性”来扮酷,想出名,或者达到获得金钱的目的实在是把自己不当人看。还有,那些对“变性人”的娱乐化的报道可以休矣!
 


[1] 潘绥铭、X学生、X学者:[性社会学总论] 关于“变性”一词的翻译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网http://www.sexstudy.org/search_txt.php
 
2.17李平-方刚《一场关于变性的对话》http://blog.sina.com.cn/m/fanggang
 
3.5.6  何清濂教授编写《整形外科学》第50章-性别畸形与易性病何氏性别再赋整形美容网http://www.srschina.com
 
4.7.9.12 付登礼 何 梅:《关于变性手术的伦理问题的研究综述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年6月第16卷第3期
 
8.14.15.16 网络文章《中国“变性人群”生存状态扫描》http://women.sohu.com/6/1203/89/blank217108920.shtml
 
10 李红娟:[性心理探索] 非常男女——走在性别夹缝中的变性人http://www.sexstudy.org/search_txt.php
 
11 中国变性之路:纪实文学栏目《性博士怎样为人变性》http://www.transexroad.com/xgwz-10.htm
                                                               

13《浅谈变性手术的法律争议》中国法院网,2006年10月20日  ,http://www.51daifu.com/dissension/list/flzy_list.shtml

18 潘绥铭《性的亚文化》http://shop1.x.com.cn/x2/index.php?iid=6

19王洪梅:《变性是与非》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GB/shenghuo/76/126/20010407/435331.html
20池元莲:[世界性文化]《异装癖与变性癖》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网http://www.sexstudy.org/search_txt.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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